原告:劉會生,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遷西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曹君英,女,河北乾倫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被告:陳雪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現(xiàn)住遷西縣。
被告:牛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現(xiàn)住遷西縣。
本院在審理原告劉會生與被告陳雪某、牛某某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原告劉會生于2017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劉會生撤訴申請系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條一款第五項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zhǔn)予原告劉會生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5800元,減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劉會生承擔(dān)。
審判員 王立華
書記員: 徐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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