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劉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平山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金金,河北日星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武學飛(武三),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現(xiàn)住平山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蓋二朝,河北日星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陳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平山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陳建軍(系陳某某之父),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平山縣。
原告劉某某與被告武學飛、陳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3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劉某某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王金金,武學飛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蓋二朝,陳某某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陳建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劉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依法判決被告返還原告款15000元。事實與理由:2017年5月份,陳某某向武學飛(武三)借款15000元,劉某某為陳某某擔保。2017年7月21日,武學飛(武三)以陳某某未還款為由,強行扣押了原告的冀A×××××轎車。同年7月24日,劉某某為取出被扣押的轎車,只好替陳某某向武學飛(武三)償還了15000元,武學飛(武三)向劉某某出具了收據(jù),將轎車返還。之后,劉某某要求陳某某償還借款15000元,陳某某稱已償還了武學飛(武三)的借款。之后,劉某某要求武學飛(武三)、陳某某償還借款,二人互相推諉。武學飛(武三)收取陳某某款又收取劉某某款的行為,存在不當?shù)美袨?。故為維護劉某某的合法權(quán)益,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如原告訴求。
武學飛辯稱,劉某某起訴武學飛不當?shù)美?,起訴陳某某系擔保追償,兩個法律關(guān)系不能同時存在,劉某某只能選一起訴。劉某某為陳某某擔保借款1.5萬元,借款到期后無法找到陳某某償還,進而找擔保人償還并無不當。找到劉某某后,劉某某以暫時沒錢將車交由武學飛抵押,回去湊錢。在還錢后,將車開走,不存在不當?shù)美袨?。另,陳某某也沒有償還劉某某擔保的1.5萬元。故起訴無事實和法律依據(jù),應駁回對武學飛的起訴。
陳某某辯稱,劉某某說替陳某某還款1.5萬元,有無法律依據(jù)。劉某某知道我還差武學飛多少錢。劉某某還武學飛1.5萬元。
本院經(jīng)審理認定事實如下:陳某某多次在武學飛處借款,并稱總計借款數(shù)為25000元,已經(jīng)償還17000元,剩余8000元未給付。后,又曾給付劉某某3000元,現(xiàn)在只剩余5000元未給付,劉某某對給付的3000元予以認可。劉某某稱為陳某某借款中的兩筆借款共計10000元提供擔保,借款到期后,武學飛找不到借款人陳某某,商議還款事宜找到劉某某,要求替陳某某償還借款。劉某某給付武學飛15000元,武學飛為劉某某出具了收據(jù),收據(jù)內(nèi)容為:“收據(jù),今收到劉某某替陳朋朋還欠款15000元整.壹萬伍千圓整2017.7.24武三”。庭審中原、被告均未能提交欠條原件或復印件。
本院認為,武學飛與陳某某之間的借款事實存在,雙方均無異議,雙方的借貸關(guān)系應予認定,因雙方均不能提供欠條、收條原件或復印件,對于借款總額、償還數(shù)額無法確定。原告劉某某給付被告武學飛15000元,由武學飛為劉某某出具的收條可以證實,應予認定。本案中,借款合同為主合同,擔保合同為從合同。被告陳某某與被告武學飛之間的借款,因未償還數(shù)額出現(xiàn)差異,武學飛作為出借人向擔保人索要欠款15000元,應當提供證據(jù)證明被告陳某某尚未償還欠款數(shù)額為15000元,在被告武學飛無證據(jù)證明的情況下,被告陳某某認可未償還數(shù)額為8000元,應認定陳某某未歸還數(shù)額為8000元,其后陳某某給付劉某某3000元,劉某某作為陳某某擔保人,代陳某某償還借款金額實際為5000元,被告陳某某應當給付原告劉某某。擔保合同應當基于主合同,在借款主合同只能認定8000元情況下,被告武學飛未提交證據(jù)證明陳某某未歸還數(shù)額為15000元,被告武學飛收取劉某某15000元,扣除應給付的8000元外剩余的7000元構(gòu)成不當?shù)美?,應當予以返還,但庭審中原告要求被告武學三承擔5000元,少于其應承擔的數(shù)額,應予準許。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法》第三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陳某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給付劉某某代償借款5000元;
二、武學飛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返還劉某某不當?shù)美?000元;
三、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175元,減半收取計88元,被告陳某某負擔40元,被告武學飛負擔48元,于判決生效后五日內(nèi)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李曉輝
書記員: 茹倩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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