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某某
胡榮?。ê颖鄙n天律師事務所)
滄州天意汽車貿易有限公司長城運輸分公司
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州市中心支公司
李鐵
原告:劉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滄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胡榮俊,河北蒼天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滄州天意汽車貿易有限公司長城運輸分公司。
負責人:梁世岐,職務經理。
被告: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州市中心支公司。
負責人:靳祖光,職務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鐵,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司職員,住。
原告劉某某與被告滄州天意汽車貿易有限公司長城運輸分公司、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州市中心公司(以下簡稱:滄州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于2016年11月28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12月20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
原告劉某某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胡榮俊、被告滄州保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鐵均到庭參加訴訟。
被告滄州天意汽車貿易有限公司長城運輸分公司經本院合法傳喚拒不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梁參信經原告申請對其撤回訴訟,本院依法準許。
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劉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賠償醫(yī)藥費、誤工費等各項損失112696.11元;2、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事實和理由:2016年7月12日5時許,梁參信駕駛冀J×××××/冀JB005掛號‘歐曼’牌重型半掛牽引車,沿307國道由東向西行駛至大郝莊路段,與同向行駛的劉某某駕駛的河北E×××××號‘五征’牌三輪農用運輸車相撞,后劉某某駕駛的車輛失控,駛入道路北側池塘內,造成車輛和車上所載貨物等物品損壞,劉某某受傷的交通事故。
該事故經滄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認定:梁參信負此事故的全部責任;劉某某無責任。
梁參信駕駛的肇事車輛登記在被告滄州天意汽車貿易有限公司長城分公司的名下,在被告滄州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一份和商業(yè)三者險,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
原告劉某某受傷后,入住滄州市人民醫(yī)院住院治療132天,花去醫(yī)藥費20761.11元。
為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故依法請求人民法院查清事實,判如所求。
原告劉某某為支持其主張,提交如下證據:
1、滄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出具的交通事故認定書,證明事故發(fā)生的過程及事故責任認定情況。
2、滄州市人民醫(yī)院醫(yī)療費票據1張、病歷、診斷證明、用藥明細,證明原告的醫(yī)療費支出情況。
3、滄縣李天木鄉(xiāng)李天木村委會出具的證明,證明原告劉某某自1995年至今從事零售、販賣水果、商品的工作。
4、護理人劉云軍身份證復印件、駕駛證、從業(yè)資格證、孟村回族自治縣志遠運輸隊的營業(yè)執(zhí)照復印件、組織機構代碼證、司機聘用合同書、事故發(fā)生前工資表、工資扣發(fā)證明,證明原告主張的護理費用。
5、原告劉某某駕駛證、家用三輪車的行駛證、車輛買賣協(xié)議,證明車輛權屬。
6、河北信德保險公估有限公司出具的公估報告2份,證明原告主張的家用三輪車的損失及車上貨物、物品的損失。
7、公估費票據2張。
8、施救費票據1張,交通費票據若干張。
9、拆解費、拖車費票據2張。
10、梁參信的駕駛證、肇事車輛的行駛證及保險單的復印件。
被告滄州保險公司辯稱,事故車輛冀J×××××號‘歐曼’牌牽引車在我司投保了一份‘交強險’和商業(yè)三者險100萬元,并投保了不計免賠險等,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冀JB005掛號車投保情況不祥。
在投保車輛的駕駛證、行駛證、營業(yè)資格證合法有效的情況下,我司同意賠償原告的合理合法的損失。
訴訟費、公估費等間接損失我司不承擔。
被告滄州天意汽車貿易有限公司長城運輸分公司既未到庭也未提出任何答辯。
被告滄州保險公司的質證意見,對原告提交的身份證、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無異議;對診斷證明、病案、醫(yī)療費票據的真實性無異議,但病案中缺少住院期間體溫記錄單,結合臨時醫(yī)囑可以看出,原告從9月18日至11月21日這一期間沒有進行治療,存在‘掛床’現(xiàn)象;醫(yī)療費用應扣除10%非醫(yī)保用藥;誤工費用請法庭予以酌定;對護理人劉云軍誤工的證據的真實性有異議,其證據不能證實護理人長期從事運輸業(yè),其護理費應按護理人的戶籍性質即農林牧漁業(yè)的標準計算;住院伙食補助費請法庭予以酌定;交通費數(shù)額過高,請法庭酌定;營養(yǎng)費無鑒定機構的鑒定報告證實,不應支持營養(yǎng)費;2份公估報告系單方委托,該報告不能作為定案的的依據,且貨物損失鑒定結論與照片不能相互佐證,其證據缺失,我司三日內提交書面重新鑒定申請;施救費用過高;公估費、拆解費、拖車費我司不承擔;對于原告提交的‘五征’農用三輪車的權屬、買賣協(xié)議等證據請法庭依法認定。
本院認為,公民的人身權利受法律保護。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第一款 ?第一項 ?規(guī)定:機動車之間發(fā)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
本案中,梁參信駕駛機動車與原告劉某某駕駛三輪車發(fā)生交通事故,致車輛損壞、貨物損失,原告劉某某受傷。
此事故經滄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機動車駕駛人梁參信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劉某某無責任。
原、被告雙方對事故過程及事故認定均無異議,故本院對滄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作出的第201651177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予以確認。
對原告劉某某提交的兩份信德保險公估有限公司出具的信02滄縣2016127號、2016128號公估報告,評估為車輛(三輪車)損失為10010元、公估費為650元;貨物損失為6049元,公估費為370元;被告提出異議,認為公估報告系單方委托,委托程序存在瑕疵,特別是貨物的損失評估與照片不能相互佐證,且于庭審時請求提出書面重新鑒定申請,但未提出。
本院認為,在事故發(fā)生后,造成了原告的車輛及貨物損失,其中貨物的品種各異,由交警部門及時委托有資質的鑒定機構作出財產損失鑒定,是對各方當事人的負責任,且被告既未提供反駁的證據,也未提出書面重新鑒定的申請,故本院對原告提供的兩份公估報告予以認定,即認定原告的車輛損失為10010元、公估費為650元;貨物損失為6049元、公估費為370元。
原告劉某某主張的住院伙食費13200元,原告劉某某提供的診斷證明、病歷、××人費用分類匯總報表,其主張住院期間為132天,被告方不予認可,認為其存在‘掛床’現(xiàn)象,病歷中缺少體溫表的病歷記載。
本院認為,通過審核原告提供的上述證據材料和收費明細來看,存在證據瑕疵,在庭后允許其補充證據,但未向法庭補足,被告提出存在‘掛床’情形,未提出任何證據,故對其住院期間認定為132天,即認定原告主張的住院伙食補助費為13200元。
由于原告的過失,其應對自己的過失承擔相應的責任,換言之,其存在了擴大損失,故酌定減輕被告方對醫(y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及營養(yǎng)費的賠償金額6000元。
關于原告劉某某主張的醫(yī)療費用20761.11元。
理由是原告,提交了1張滄州市人民醫(yī)院的醫(yī)療住院收費票據證實,本院對醫(yī)療費20761.11元予以認定。
原告劉某某主張的誤工費23210元,理由是原告長期經營零售、販賣水果、其他商品行業(yè),可參照2016年度批發(fā)、零售行業(yè)的收入標準計算,計算誤工期限為住院期間132天和繼續(xù)休息3個月即90天。
本院認為,通過原告提交的證據材料及原告的實際傷情,原告的主張符合法律規(guī)定,予以支持。
原告劉某某主張營養(yǎng)費6600元,被告方依原告未進行鑒定機構的鑒定結論而不同意賠償,本院認為,病人是否需要加強營養(yǎng)應尊重醫(yī)囑,其提供的診斷證明中已明確記載原告需要加強營養(yǎng),故應支持原告劉某某的主張,按司法審判實踐,每天酌定營養(yǎng)費標準為30元,營養(yǎng)期間為住院期間132天,故支持原告的營養(yǎng)費用為3960元。
對原告劉某某主張的護理費26400元,被告方不認可,認可護理費的標準按農林牧漁業(yè)的標準計算,本院認為,結合審判實踐,護理費的標準采用居民服務行業(yè)的標準計算為宜,即支持原告主張的護理費為12131元。
對原告劉某某主張的交通費用本院酌定600元。
對原告主張的拖救費、拆解費、拖車費3998元,原告提供了相應的正式發(fā)票證實,本院予以認定。
原告劉某某的各項損失為:1、醫(yī)療費20761.11元;2、住院伙食補助費13200元;3、營養(yǎng)費3960元;4、誤工費23210元;5、護理費12131元;6、交通費600元;7、車輛損失為10010元;8、貨物損失為6049元;9、公估費(兩項公估)1020元;10、施救費、拆解費、拖車費3998元;合計94939.11元。
由于原告劉某某提供的證據材料不完善,存在有過失擴大自己的損失,減輕了被告方6000元的賠償責任,故認定原告劉某某的各項損失為88939.11元。
此次交通事故,是由梁參信負全部責任,肇事車輛在滄州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商業(yè)三者險100萬元及不計免賠險,故梁參信的賠償責任應由滄州保險公司予以賠償。
但直接侵權人梁參信應承擔案件的訴訟費用,原告方自愿對其撤回訴訟,則梁參信的責任就由原告方自行承擔。
被告滄州市天意汽車貿易有限公司長城運輸分公司是肇事車輛的登記車主,原告方未證據證明其存在過錯,故其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對被告滄州保險公司的其他抗辯不予采信。
為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 ?、第四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州市中心支公司在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原告劉某某醫(yī)藥費、誤工費、交通費等及財產損失88939.11元。
二、被告滄州市天意汽車貿易有限公司長城運輸分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554元,由原告劉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滄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公民的人身權利受法律保護。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第一款 ?第一項 ?規(guī)定:機動車之間發(fā)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
本案中,梁參信駕駛機動車與原告劉某某駕駛三輪車發(fā)生交通事故,致車輛損壞、貨物損失,原告劉某某受傷。
此事故經滄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機動車駕駛人梁參信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劉某某無責任。
原、被告雙方對事故過程及事故認定均無異議,故本院對滄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作出的第201651177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予以確認。
對原告劉某某提交的兩份信德保險公估有限公司出具的信02滄縣2016127號、2016128號公估報告,評估為車輛(三輪車)損失為10010元、公估費為650元;貨物損失為6049元,公估費為370元;被告提出異議,認為公估報告系單方委托,委托程序存在瑕疵,特別是貨物的損失評估與照片不能相互佐證,且于庭審時請求提出書面重新鑒定申請,但未提出。
本院認為,在事故發(fā)生后,造成了原告的車輛及貨物損失,其中貨物的品種各異,由交警部門及時委托有資質的鑒定機構作出財產損失鑒定,是對各方當事人的負責任,且被告既未提供反駁的證據,也未提出書面重新鑒定的申請,故本院對原告提供的兩份公估報告予以認定,即認定原告的車輛損失為10010元、公估費為650元;貨物損失為6049元、公估費為370元。
原告劉某某主張的住院伙食費13200元,原告劉某某提供的診斷證明、病歷、××人費用分類匯總報表,其主張住院期間為132天,被告方不予認可,認為其存在‘掛床’現(xiàn)象,病歷中缺少體溫表的病歷記載。
本院認為,通過審核原告提供的上述證據材料和收費明細來看,存在證據瑕疵,在庭后允許其補充證據,但未向法庭補足,被告提出存在‘掛床’情形,未提出任何證據,故對其住院期間認定為132天,即認定原告主張的住院伙食補助費為13200元。
由于原告的過失,其應對自己的過失承擔相應的責任,換言之,其存在了擴大損失,故酌定減輕被告方對醫(y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及營養(yǎng)費的賠償金額6000元。
關于原告劉某某主張的醫(yī)療費用20761.11元。
理由是原告,提交了1張滄州市人民醫(yī)院的醫(yī)療住院收費票據證實,本院對醫(yī)療費20761.11元予以認定。
原告劉某某主張的誤工費23210元,理由是原告長期經營零售、販賣水果、其他商品行業(yè),可參照2016年度批發(fā)、零售行業(yè)的收入標準計算,計算誤工期限為住院期間132天和繼續(xù)休息3個月即90天。
本院認為,通過原告提交的證據材料及原告的實際傷情,原告的主張符合法律規(guī)定,予以支持。
原告劉某某主張營養(yǎng)費6600元,被告方依原告未進行鑒定機構的鑒定結論而不同意賠償,本院認為,病人是否需要加強營養(yǎng)應尊重醫(yī)囑,其提供的診斷證明中已明確記載原告需要加強營養(yǎng),故應支持原告劉某某的主張,按司法審判實踐,每天酌定營養(yǎng)費標準為30元,營養(yǎng)期間為住院期間132天,故支持原告的營養(yǎng)費用為3960元。
對原告劉某某主張的護理費26400元,被告方不認可,認可護理費的標準按農林牧漁業(yè)的標準計算,本院認為,結合審判實踐,護理費的標準采用居民服務行業(yè)的標準計算為宜,即支持原告主張的護理費為12131元。
對原告劉某某主張的交通費用本院酌定600元。
對原告主張的拖救費、拆解費、拖車費3998元,原告提供了相應的正式發(fā)票證實,本院予以認定。
原告劉某某的各項損失為:1、醫(yī)療費20761.11元;2、住院伙食補助費13200元;3、營養(yǎng)費3960元;4、誤工費23210元;5、護理費12131元;6、交通費600元;7、車輛損失為10010元;8、貨物損失為6049元;9、公估費(兩項公估)1020元;10、施救費、拆解費、拖車費3998元;合計94939.11元。
由于原告劉某某提供的證據材料不完善,存在有過失擴大自己的損失,減輕了被告方6000元的賠償責任,故認定原告劉某某的各項損失為88939.11元。
此次交通事故,是由梁參信負全部責任,肇事車輛在滄州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商業(yè)三者險100萬元及不計免賠險,故梁參信的賠償責任應由滄州保險公司予以賠償。
但直接侵權人梁參信應承擔案件的訴訟費用,原告方自愿對其撤回訴訟,則梁參信的責任就由原告方自行承擔。
被告滄州市天意汽車貿易有限公司長城運輸分公司是肇事車輛的登記車主,原告方未證據證明其存在過錯,故其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對被告滄州保險公司的其他抗辯不予采信。
為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 ?、第四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州市中心支公司在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原告劉某某醫(yī)藥費、誤工費、交通費等及財產損失88939.11元。
二、被告滄州市天意汽車貿易有限公司長城運輸分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554元,由原告劉某某負擔。
審判長:杜國江
書記員:董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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