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被告)宜都南清紡織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都市陸城紡織路(西路)。
法定代表人趙應時,該公司董事長。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劉麗某。
委托代理人李愛華,湖北啟方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胡金如,湖北啟方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宜都南清紡織有限責任公司因與被上訴人劉麗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不服宜都市人民法院(2015)鄂宜都民初字第00570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出上訴。2015年5月28日,上訴人湖北清河紡織有限責任公司收到本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通知書》時已被告知在上訴期滿后七日內或在收到本通知書后七日內,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318元,但上訴人宜都南清紡織有限責任公司在規(guī)定期限內未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也未依法辦理緩交、減交或免交訴訟費手續(xù)。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一款、國務院《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二十條第一款、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的通知》第二條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雙方當事人均按原判決執(zhí)行。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審 判 長 羅江鄂 代理審判員 陳 震 代理審判員 陶霄溶
書記員:李喬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