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中法
梁勤栓(河北冠宇律師事務所)
李某某
白某某
鄭想(河北長征律師事務所)
原告劉中法。
委托代理人梁勤栓,河北冠宇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李某某。
被告白某某。
委托代理人鄭想,河北長征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劉中法與被告李某某、白某某固體廢物污染責任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被及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的訴訟請求:要求被告賠償因排放化工污水污染的家具及地面等損失100000元。
本院認為:因環(huán)境污染造成損害的,污染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被告因排放濃度為4.73%的稀鹽酸污水滲透到原告的家具廳,將原告家具展廳中的家具浸泡給原告造成損失,被告對自己的行為應當向原告承擔賠償責任。原告的損失經(jīng)河北正鴻保險公估有限公司評估鑒定確定損失為66130.48元。但公估報告對原告受到浸泡的家具和沒有受到浸泡的家具都進行了評估,原告申請評估的是受到污染的家具和地面的損失,沒有申請對家具廳的吊頂進行評估,而公估報告將吊頂更換和吊頂維修的損失也進行了評估,認定損失3120元,對該部分損失不應由被告承擔。原告所建的家具大廳系租賃他人的耕地,其沒有提交房屋質(zhì)量是否合格的證據(jù),原告自己也認可被告排放的污水是通過墻縫流入大廳的,故可認定原告的房屋存在一定質(zhì)量問題,因此原告對自己的損失也應承擔一定的責任。被告排放污水的行為是一種違法行為對給原告造成的損失應當承擔大部分的責任,但可酌定減輕被告10%的責任較為公平。二被告系夫妻關系對給原告造成的損失應當共同承擔責任。經(jīng)調(diào)解原被告達不成一致的調(diào)解協(xié)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 ?、第二十六條 ?、第六十五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內(nèi),二被告向原告賠償損失56709.43元。
二、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150元,由原告負擔498元、被告負擔652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因環(huán)境污染造成損害的,污染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被告因排放濃度為4.73%的稀鹽酸污水滲透到原告的家具廳,將原告家具展廳中的家具浸泡給原告造成損失,被告對自己的行為應當向原告承擔賠償責任。原告的損失經(jīng)河北正鴻保險公估有限公司評估鑒定確定損失為66130.48元。但公估報告對原告受到浸泡的家具和沒有受到浸泡的家具都進行了評估,原告申請評估的是受到污染的家具和地面的損失,沒有申請對家具廳的吊頂進行評估,而公估報告將吊頂更換和吊頂維修的損失也進行了評估,認定損失3120元,對該部分損失不應由被告承擔。原告所建的家具大廳系租賃他人的耕地,其沒有提交房屋質(zhì)量是否合格的證據(jù),原告自己也認可被告排放的污水是通過墻縫流入大廳的,故可認定原告的房屋存在一定質(zhì)量問題,因此原告對自己的損失也應承擔一定的責任。被告排放污水的行為是一種違法行為對給原告造成的損失應當承擔大部分的責任,但可酌定減輕被告10%的責任較為公平。二被告系夫妻關系對給原告造成的損失應當共同承擔責任。經(jīng)調(diào)解原被告達不成一致的調(diào)解協(xié)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 ?、第二十六條 ?、第六十五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內(nèi),二被告向原告賠償損失56709.43元。
二、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150元,由原告負擔498元、被告負擔652元。
審判長:李國宅
書記員:亢鵬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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