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劉東平,男,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藁城區(qū)。
被告:石某某旭昊建材有限公司。地址:藁城區(qū)。
法定代表人:鮑俊要,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賈秀江,河北世紀鴻業(yè)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劉東平訴被告石某某旭昊建材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受理。訴訟中,原告劉東平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三條和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十一項第一款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劉東平撤回起訴處理。
本案案件受理費291元,由原告劉東平承擔。
審判員 郝路祥
書記員:韓思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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