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劉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武漢市新洲區(qū)人,住本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陳景偉,湖北瀛楚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為特別授權。
被告梅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武漢市新洲區(qū)人,住本區(qū)。
被告徐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武漢市新洲區(qū)人,住址同上。
原告劉某某與被告梅某某、徐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5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劉某某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陳景偉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梅某某、徐某某經(jīng)本院公告送達傳票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缺席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劉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決兩被告立即共同償還借款30000元,并按月利率2%承擔自2016年1月1日起至還清之日止的利息。截止2016年8月1日的利息為4800元;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2年3月4日,被告梅某某因做蔬菜配送生意需要資金周轉向我借款3萬元,出具借條一份,約定按月利率2%計算利息。此后,被告僅支付借款利息至2015年12月,到2016年6月20日后,被告突然失去聯(lián)系,我多次向被告催要借款,被告拒不償還。
本院認為,被告梅某某向原告劉某某借款3萬元的事實清楚,證據(jù)確鑿,被告應承擔償還原告借款的民事責任。本案借款系二被告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發(fā)生的,故被告徐某某也應承擔償還責任。雙方約定按月利率2%計算利息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確認。被告經(jīng)本院公告送達傳票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其放棄了答辯、舉證、質證的訴訟權利。據(jù)此,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限被告梅某某、徐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付清原告劉某某的借款本金3萬元及利息(按月利率2%自2016年1月1日起算至付清之日止)。兩被告互負連帶清償責任。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670元及公告費700元,由被告梅某某、徐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人在提交上訴狀時預交案件受理費670元,款匯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戶名: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賬號:17×××67;開戶行:農(nóng)行武漢民航東路支行,行號:832886。上訴人在上訴期滿后七日內未預交訴訟費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 判 長 高昳春 審 判 員 周 鵬 人民陪審員 陳文娟
書記員:劉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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