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劉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河北省滄州市孟村回族自治縣,駕駛冀B×××××號車。
委托代理人:郭振峰,邱縣新城為民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馬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河北省滄州市運河區(qū),駕駛冀J×××××號車。
被告:永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州中心支公司,公司地址:滄州高新技術產(chǎn)業(yè)開發(fā)區(qū)吉林大道河業(yè)工業(yè)大學科技園3號樓8層。
法定代表人:董國慶,總經(jīng)理。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空港營業(yè)部,公司地址:北京市順義區(qū)天竺鎮(zhèn)府前一街32號。
負責人:徐雪健,總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張維云,北京寰恒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馬艷芳,河北東臨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劉某某訴被告馬某、被告永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被告永安財險滄州中心支公司)、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空港營業(yè)部(以下簡稱被告人保財險北京市分公司空港營業(yè)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王永嶺獨任審判,于2018年3月27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劉某某委托代理人郭振峰,被告人保財險北京市分公司空港營業(yè)部委托代理人馬艷芳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馬某、被告永安財險滄州中心支公司經(jīng)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劉某某訴稱,2017年12月14日6時50分許,機動車駕駛人馬某駕駛牌號為冀J×××××號英菲尼迪牌小型越野車,沿大廣高速公路廣州方向行駛至1715KM+500M處,與標志立柱碰撞后旋轉停于行車道,形成第一次撞擊。隨后,機動車駕駛人劉某某駕駛號牌號碼為冀B×××××號起亞威客小型普通客車與因事故停于行車道的冀J×××××號英菲尼迪牌小型越野車碰撞,形成第二次撞擊。隨后,機動車駕駛人趙寶成駕駛號牌號碼為冀R×××××號海馬牌小型轎車與因事故停于行車道的冀J×××××號英菲尼迪牌小型越野車碰撞,形成第三次撞擊。本次事故三次撞擊共造成駕駛人馬某、乘車人馬志賢兩人受傷,三車不同程度損壞、一定路產(chǎn)損失的道路交通事故。河北省公安廳高速公路交通警察總隊邯鄲支隊館陶大隊于2017年12月24日作出冀公(高)交(邯館)認字(2017)第000003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如下:第一次撞擊,機動車駕駛人馬某承擔全部責任;第二次撞擊,駕駛人劉某某、馬某共同承擔同等責任;第三次撞擊,駕駛人趙寶成、馬某共同承擔同等責任;乘車人馬志賢無責任。為維護原告合法權益,原告請求:(1)依法判令被告賠償原告經(jīng)濟損失54617元;(2)保險公司在保險責任限額內向原告承擔賠償責任;(3)判令由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
被告馬某、被告永安財險滄州中心支公司未答辯。
被告人保財險北京市分公司空港營業(yè)部辯稱,冀J×××××號車在我公司投保了責任限額為100萬元且不計免賠的商業(yè)三者險,保險期間為2017年6月11日至2018年6月10日,投保人為馬某。原告舉證證明其對冀B×××××號車享有所有權后,作為本案原告適格。在原告舉證證明其對車輛享有所有權后,對于原告的合理損失,應當先由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內承擔責任;不足部分,我公司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及保險合同的約定承擔50﹪的賠償責任。
原告劉某某為支持其訴訟請求,提交下列證據(jù):
1、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證明此次交通事故發(fā)生的時間、地點、形成的原因及責任劃分。
2、劉某某駕駛證、冀B×××××號車行駛證、買賣車協(xié)議,證明原告劉某某具有駕駛資格,車輛具有行駛資格,原告是本案的適格原告。
3、馬某駕駛證、冀J×××××號車行駛證、交強險保險單、商業(yè)三者險保險單,證明被告馬某具有駕駛資格,車輛具有行駛資格,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yè)三者險,沒有免賠和拒賠的情形,保險公司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4、評估報告書、評估費票據(jù)1份,證明原告的車輛因本次交通事故的車損數(shù)額及支付的評估費。
5、拆解費票據(jù)1份,證明原告駕駛車輛因評估拆解支付的拆解費。
6、施救費票據(jù)1份,證明原告的車輛從事故發(fā)生地到停車場支付的拖車費。
對原告劉某某提交的證據(jù),被告人保財險北京市分公司空港營業(yè)部的質證意見是:對證據(jù)1沒有異議。對證據(jù)2的駕駛證、行駛證有異議,為復印件,需要核實原件,原告提供的行駛證復印件顯示車輛所有人為唐山市凌鷹商貿(mào)有限公司不是原告,對車輛買賣協(xié)議的真實性不予認可。對證據(jù)3中的駕駛證、行駛證有異議,為復印件且不清楚,需要提供清楚的駕駛證、行駛證;對交強險保險單及商業(yè)三者險的保險單的真實性予以認可。對證據(jù)4的公估報告不認可,同答辯意見,該公估報告第八項聲明第五點規(guī)定,委托人可以對公估報告提出異議,該公估報告客觀上剝奪了我公司對公估結論提出異議的權利,我公司申請重新鑒定。對公估費票據(jù)不認可,因我公司申請對事故車輛定損的合理性、關聯(lián)性進行鑒定,該公估費由原告方承擔。對證據(jù)5不認可,拆解費屬于車輛損失的一部分,原告單獨主張拆借費屬于重復主張。對證據(jù)6不認可,原告應當提供車輛的施救里程及施救單價,證明施救的標準。
被告馬某、被告永安財險滄州中心支公司、被告人保財險北京市分公司空港營業(yè)部均未提交證據(jù)。
根據(jù)當事人的陳述、舉證和質證意見,本院經(jīng)審理查明:2017年12月14日6時50分許,機動車駕駛人馬某駕駛牌號為冀J×××××號英菲尼迪牌小型越野車,沿大廣高速公路廣州方向行駛至1715KM+500M處,與標志立柱碰撞后旋轉停于行車道,形成第一次撞擊。隨后,機動車駕駛人劉某某駕駛號牌號碼為冀B×××××號起亞威客小型普通客車與因事故停于行車道的冀J×××××號英菲尼迪牌小型越野車碰撞,形成第二次撞擊。隨后,機動車駕駛人趙寶成駕駛號牌號碼為冀R×××××號海馬牌小型轎車與因事故停于行車道的冀J×××××號英菲尼迪牌小型越野車碰撞,形成第三次撞擊。本次事故三次撞擊共造成駕駛人馬某、乘車人馬志賢兩人受傷,三車不同程度損壞、一定路產(chǎn)損失的道路交通事故。河北省公安廳高速公路交通警察總隊邯鄲支隊館陶大隊于2017年12月24日作出冀公(高)交(邯館)認字(2017)第000003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如下:第一次撞擊,機動車駕駛人馬某承擔全部責任;第二次撞擊,駕駛人劉某某、馬某共同承擔同等責任;第三次撞擊,駕駛人趙寶成、馬某共同承擔同等責任;乘車人馬志賢無責任。
交通事故發(fā)生后,原告劉某某支付施救費5500元、拆解費4500元。
本院同時查明:
1、冀B×××××號車的登記車主為唐山市凌鷹商貿(mào)有限公司,該車于2017年10月16日轉讓給原告劉某某,本案原告劉某某現(xiàn)為冀B×××××號車的實際車主。
2、冀J×××××號英菲尼迪牌小型越野車登記車主為被告馬某,該車在被告永安財險滄州中心支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強險,保險期間為2017年6月3日至2018年6月2日,并在人保財險北京市分公司空港營業(yè)部投保了責任限額為100萬元且不計免賠的商業(yè)三者險,保險期間為2017年6月11日至2018年6月10日。
3、根據(jù)河北省公安廳高速公路交通警察總隊邯鄲支隊館陶大隊的委托,河北燕趙機動車鑒定評估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3日作出評估編號:YZ2017-JD210號評估報告書,評估結論為:冀B×××××號車的車輛損失為91668元。原告劉某某支付公估費5566元。
4、本案在審理過程中,原告劉某某與被告人保財險北京市分公司空港營業(yè)部達成賠償協(xié)議,由被告人保財險北京市分公司空港營業(yè)部在商業(yè)三者險責任限額內賠償原告劉某某車損、施救費、公估費、拆解費等損失共計40000元,本院作出(2018)冀0430民初200號民事調解書并已經(jīng)送達原告劉某某、被告人保財險北京市分公司空港營業(yè)部。
本院認為,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行為人損害他人民事權益,不論行為人有無過錯,法律規(guī)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依照其規(guī)定。被告馬某駕駛冀J×××××號車與劉某某駕駛的冀B×××××號車、趙寶成駕駛的冀R×××××號車發(fā)生碰撞,造成冀B×××××號車、冀R×××××號車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財產(chǎn)損失,當事人請求侵權人賠償?shù)?,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一)維修被損壞車輛所支出的費用、車輛所載物品的損失、車輛施救費用;(二)因車輛滅失或者無法修復,為購買交通事故發(fā)生時與被損壞車輛價值相當?shù)能囕v重置費用;(三)依法從事貨物運輸、旅客運輸?shù)冉?jīng)營性活動的車輛,因無法從事相應經(jīng)營活動所產(chǎn)生的合理停運損失;(四)非經(jīng)營性車輛因無法繼續(xù)使用,所產(chǎn)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費用”的規(guī)定和原告的請求,原告劉某某因該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損失為:(1)施救費5500元;(2)車損:根據(jù)評估編號:YZ2017-JD210號評估報告書,冀B×××××號車的損失為91668元;(3)公估費5566元;(4)拆解費4500元;
綜上,原告劉某某的上述損失共計107234元。
根據(jù)冀公(高)交(邯館)認字(2017)第000003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在第二次撞擊中劉某某、馬某共同承擔同等責任,本院確定被告馬某承擔50﹪的賠償責任。被告馬某駕駛的冀J×××××號車在被告永安財險滄州中心支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強險,在被告人保財險北京市分公司空港營業(yè)部投保了責任限額為100萬元且不計免賠的商業(yè)三者險,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內,但該交通事故造成冀B×××××號車、冀R×××××號車受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同時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以下簡稱“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商業(yè)保險(以下簡稱“商業(yè)三者險”)的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同時起訴侵權人和保險公司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下列規(guī)則確定賠償責任:(一)先由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業(yè)三者險的保險公司根據(jù)保險合同予以賠償;(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guī)定由侵權人予以賠償”和第二十二條“同一交通事故的多個被侵權人同時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各被侵權人的損失比例確定交強險的賠償數(shù)額”的規(guī)定,被告永安財險滄州中心支公司應當在機動車交強險責任限額內對冀B×××××號車、冀R×××××號車因該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損失先予賠償,不足部分由被告人保財險北京市分公司空港營業(yè)部根據(jù)保險合同的約定在商業(yè)三者險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仍不足部分由被告馬某承擔50﹪的賠償責任。因此,被告永安財險滄州中心支公司在機動車交強險責任限額內賠償原告劉某某施救費、車損、公估費、拆解費等財產(chǎn)損失1740元。因冀B×××××號車、冀R×××××號車的損失未超過冀J×××××號車投保的機動車交強險和商業(yè)三者險責任限額,被告馬某不再承擔賠償責任,原告要求其賠償損失的訴訟請求,應當予以駁回。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七條、第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永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州中心支公司在機動車交強險責任限額內賠償原告劉某某施救費、車損、公估費、拆解費等財產(chǎn)損失共計1740元,于判決書生效后十日內直接匯入原告劉某某的銀行賬戶內(戶名:劉某某,賬號:62×××12,開戶行:中國農(nóng)業(yè)銀行唐山陶瓷市場分理處)。
二、駁回原告劉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一審案件受理費1165元減半收取582.50元,由被告馬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邯鄲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王永嶺
書記員: 郭燕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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