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昭通市人民檢察院
刑事申訴復查決定書
????????????????????????昭檢一部刑申復決〔2020〕6號
申訴人孔某某,男,出生日期1973年**月**日,身份證號碼5321261973********,漢族,小學文化,農民,住永善縣**鎮(zhèn)**村**號。
申訴人孔某某因趙某某涉嫌故意傷害罪一案,不服永善縣人民檢察院作出的對趙某某不起訴決定,以其傷情是趙某某行為導致的,永善縣人民檢察院不起訴決定錯誤,請求撤銷永檢一部刑不訴〔2020〕4號不起訴決定書,重新指定偵查人員偵查此案,向本院提出申訴。
本院復查查明:2017年8月10日23時許,在永善縣**鎮(zhèn)**村**號趙某方家屋里,申訴人孔某某與被不起訴人趙某某因打牌發(fā)生爭執(zhí)后發(fā)生抓扯并倒地,在抓扯過程中,孔某某咬了趙某某右邊腋下一口,被在場的人拉開后,孔某某發(fā)現自己的下牙脫落一顆。孔某某在在就醫(yī)過程中,因牙齒不能著力,下牙被撥除一顆。經鑒定,孔某某此次損傷結果為輕傷二級。
本院復查認為,現有證據不足以認定申訴人孔某某輕傷二級的結果系因被不起訴人趙某某的行為所致,犯罪構成要件事實缺乏必要的證據予以證實,據以定罪的證據之間、證據與案件事實之間存在矛盾,不能排除合理懷疑。永善縣人民檢察院經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后,仍然認為該案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四款,對該案作出的不起訴決定符合法定程序,并無不當。
本院決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條、《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guī)則》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駁回申訴人孔某某的申訴請求,維持永善縣人民檢察院原不起訴決定。
2020年7月10日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