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州市人民檢察院
刑事申訴復查決定書
蘇檢一部刑申復決〔2020〕7號
申訴人蘇州**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倉市**鎮(zhèn)**路**號,法定代表人朱某某,系被不起訴人王某某職務侵占案被害單位。
被不起訴人王某某,女,1962年**月**日生,漢族,小學文化,住上海市嘉定區(qū)**路**號**小區(qū)**號**室。
申訴人蘇州**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因被不起訴人王某某職務侵占罪一案,不服太倉市人民檢察院作出的太檢訴刑不訴[2019]158號不起訴決定書,向本院提出申訴。
本院復查查明:2015年4月,太倉**塑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太倉**公司)開始承租蘇州**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建材有限公司)廠房。在經(jīng)營期間,太倉**公司使用**建材有限公司的蒸汽和電。在太倉**公司廠房內,有一蒸汽流量表計算蒸汽使用量。期間,**建材有限公司安排員工蔣某某負責在太倉**公司抄報蒸汽用量,并上報**建材有限公司。后**建材有限公司為防止太倉**公司盜氣,在該蒸汽流量表外加裝鐵皮箱,鑰匙由蔣某某持有。2018年初,**建材有限公司接到舉報稱,蔣某某與太倉**公司實際負責人王某某內外勾結,盜用**建材有限公司蒸汽。**建材有限公司遂至公安機關報案,至此本案案發(fā)。
本院復查認為,現(xiàn)有證據(jù)尚不能證明被不起訴人王某某與蔣某某采用內外勾結的手段實施盜氣行為,本案被不起訴人王某某構成職務侵占的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
本院決定:根據(jù)《人民檢察院復查刑事申訴案件規(guī)定》第四十條第一項規(guī)定,維持太倉市人民檢察院太檢訴刑不訴[2019]158號不起訴決定。
2020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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