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威縣人民檢察院
刑?事?抗?訴?書
???威檢公訴刑抗〔2018〕4號???
威縣人民法院以(2018)冀0533刑初74號刑事判決書對被告人董某某集資詐騙罪一案做出如下判決:被告人董某某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本院依法審查后認為,該判決適用法律錯誤,重罪輕判,導致量刑明顯不當。理由如下:
????1.認定犯罪性質錯誤。被告人董某某非法占有目的明顯,其負責的臨漳縣**種植合作社威縣分社、廣宗分社、南宮分社未按照營業(yè)執(zhí)照的經營范圍進行經營,而是以高息為誘餌,以虛構的房產做擔保,騙取群眾信任,向當地群眾非法集資,集資后未用于生產經營活動,致使2700余萬元集資款不能返還,數額特別巨大,且案發(fā)后逃匿不見,直至被公安機關抓獲,其行為完全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92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4條的規(guī)定,應當以集資詐騙罪定罪處罰。
2.判決采信證據錯誤。經庭審質證為合法、有效的證據本應采信,而該判決并未采信。梁某某為威縣分社代辦員,庭審中提交了一份《股金兌付承諾書》,該承諾書是董某某于2012年11月13日出具的,承諾若因合作社資金周轉困難不能及時兌付梁某某及其代辦股金,愿意將本人名下臨漳縣**城**號樓**單元**戶房產抵押或變賣,以兌付股金。該證據經當庭質證,被告人董某某承認承諾書是其出具的,但房產是虛構的。該證據已經當庭質證,能夠證實董某某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卻未被采信。
3.新證據證明認定事實錯誤。根據庭審出現的線索,威縣公安局又調取了兩份新證據,一份是臨漳縣國土資源局不動產登記中心的《回復函》,證實董某某無房產登記及變更信息,一份是臨漳縣住房和城鄉(xiāng)規(guī)劃建設局的《查詢結果》,證實在該局新建商品房備案系統(tǒng)中未查詢到董某某商品房合同備案信息,且**城**苑共11座樓,無13號樓;**城東**苑13號樓共1個單元,無2單元。以上兩份證據與《股金兌付承諾書》、董某某的當庭供述相印證,更能充分證實董某某用虛構的房產作抵押,騙取群眾信任,從而非法集資的事實。即董某某構成集資詐騙罪,鐵證如山!
綜上所述,為維護司法公正,準確懲治犯罪,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七條的規(guī)定,特提出抗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邢臺市中級人民法院
?????????????????????????????????威縣人民檢察院
??????????????????????????????????????2018年8月1日
附:
????1.被告人董某某現羈押于威縣看守所。
????2.證據材料壹冊共捌頁(包括抗訴申請書、委托書、股金兌付承諾書、董某某身份證復印件、回復函、查詢結果等)。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