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抗訴書
臨高縣人民法院以(2020)瓊9024刑初9號書對被告人鐘某某涉嫌盜竊罪一案作出一審判決:判處被告人鐘某某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6000元;責令被告人鐘某某退賠被害人王某某人民幣1800元。本院依法審查后認為,該判決刑期執(zhí)行起止時間計算不當,確有錯誤,理由如下:
臨高縣人民法院以(2020)瓊9024刑初9號刑事判決書對被告人鐘某某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6000元,刑期執(zhí)行起止時間自2019年10月12日起至2020年5月27日止。因涉嫌盜竊罪,被告人鐘某某于2019年9月27日被臨高縣公安局抓獲并行政拘留15日,于2019年10月12日被臨高縣公安局刑事拘留,正確的判決刑期執(zhí)行起止時間應自2019年9月27日起至2020年5月26日止。而臨高縣人民法院判決的刑期執(zhí)行時間從2019年10月12日至2020年5月27日,該判決刑期執(zhí)行起止時間多計算了一日,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十七條“有期徒刑的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的規(guī)定,導致刑事判決確定的刑期執(zhí)行起止時間錯誤,影響刑事判決確定的刑罰的正確執(zhí)行,屬實體錯誤。
綜上所述,臨高縣人民法院的(2020)瓊9024刑初9號刑事判決書確有錯誤。為維護司法公正,準確懲治犯罪,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笫二百二十八條的規(guī)定,特提出抗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海南省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檢 察 官:劉曉燕????????
書 記 員:王秋燕????????
附:被告人鐘某某現(xiàn)羈押于臨高縣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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