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景縣人民檢察院
刑事抗訴書
景檢公訴訴刑抗〔2019〕1號
河北省景縣人民法院以(2018)冀1127刑初324號判決書對被告人王某甲、孟某某、張某甲涉嫌尋釁滋事罪、王某甲涉嫌敲詐勒索罪一案作出判決:一、被告人王某甲犯尋釁滋事罪的罪名不成立;王某甲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并處罰金人民幣80000元,撤銷本院對其判處的緩刑,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并處罰金87000元;二、被告人孟某某犯尋釁滋事罪,判處管制四個月;三、被告人張某甲犯尋釁滋事罪,判處管制四個月;四、責令被告人王某甲退賠河北某某鍛壓配件有限公司35萬元、河北某某特種橡膠有限公司5萬元、河北某某礦山機械有限公司2萬元。
本院經依法審查認為,該判決認定事實不清,量刑畸輕,確有錯誤,理由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甲的行為構成尋釁滋事罪。
被告人王某甲存在指使、放任其妻子孟某某及母親張某甲在道路上設置障礙物,阻礙他人通行的行為。2017年12月28日,孟某某、張某甲以其鄰居張某乙、王某乙兩戶人家出行的必經道路占用其土地為由,在路上設置障礙物阻攔張某乙、王某乙兩戶人家正常出行,被害人張某乙多次找村委會及高新區(qū)管委會協(xié)調解決,并兩次報警求助。村委會、高新區(qū)管委會及景縣公安局景州派出所工作人員多次找王某甲調解堵路的事,王某甲一直推脫,不出面解決。被告人王某甲在2018年2月2日的供述中稱:“……高新區(qū)趙某某、派出所王所長給我打電話調解這事,也沒調解成,派出所就把堵路的廢舊拖拉機、廢棄鍋爐等物品給弄開了。我媳婦知道后就給我說了,我就說再給堵上唄,后來我媳婦就用叉車弄來一塊大石頭墩子堵在路上了,一直堵到現在,一個多月了……”。且證人王某丙、王某乙的證言均證實是王某甲在家中主事。孟某某、張某甲是具體行為的實施者,王某甲雖沒有具體實施,但綜合以上證據,王某甲對整個堵路行為知情,且在派出所把堵路物品清除后,又言語指使其妻子孟某某用石頭將路堵上,前后堵路時間長達一個多月,嚴重影響張某乙、王某乙兩家人的出行及生活。因此,被告人王某甲的行為構成尋釁滋事罪。
二、對被告人孟某某量刑畸輕。?
被告人孟某某,在道路上設置障礙物,阻礙他人通行,長達一個多月之久,情節(jié)嚴重,且被告人孟某某拒不認罪,對其判處管制四個月屬量刑畸輕。
綜上所述,河北省景縣人民法院(2018)冀1127刑初324號判決書對被告人王某甲認定不構成尋釁滋事罪,屬認定事實不清,確有錯誤;對被告人孟某某以尋釁滋事罪判處管制四個月,屬量刑畸輕,為維護司法公正,準確懲治犯罪,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八條的規(guī)定,特提出抗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衡水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9年5月5日
附:
被告人王某甲現羈押于景縣看守所,被告人孟某某現在居住地候審。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