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迎某某人民檢察院
刑事抗訴書
并迎檢刑訴刑抗〔2020〕14號
太原市迎某某人民法院以(2020)晉0106刑初163號刑事判決書對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險駕駛一案判決:被告人王某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五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三千元。本院依法審查后認為,該判決定性準確,鑒于被告人王某某不服判決并提出上訴,導致本案不具有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條件,并致對被告人從寬量刑的依據不足。理由如下:
本案中,被告人王某某飲酒后駕車從石家莊上高速至本市,隨后在本市一飯店繼續(xù)飲酒,凌晨6時許,被告人王某某酒后駕車在迎澤大街造成交通事故且負事故全部責任,經鑒定,被告人王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達238.72mg/100ml,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二條“醉酒駕駛機動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的規(guī)定,從重處罰:(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構成其他犯罪的;(二)血液酒精含量達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三)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駕駛的”,被告人王某某在八種從重處罰的情形中具備三種,同時根據《太原市中級人民法院、太原市人民檢察院、太原市公安局、太原市司法局<關于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刑事案件的指導意見>》第二項第四條“具有下列情節(jié)之一的,可以增加基準刑的30%以下:(1)造成交通事故且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尚未構成其他犯罪的;(2)在高速公路、限定最高時速為80公里的城市道路駕駛的”。在審查起訴階段,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認罪認罰,并在值班律師的見證下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書》,對本院提出的拘役四個月至五個月之間的量刑建議知悉并認可,太原市迎某某人民法院依據被告人王某某的自愿認罪認罰情節(jié),采納了本院的量刑建議,對其從寬判處拘役五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三千元。一審判決后,被告人王某某以量刑過重為由提出上訴,證實其認罪認罰并非其真實意思表示,僅是認罪,不再認罰,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應不再適用,原判基于被告人王某某認罪認罰對其從寬處罰失去法律依據,故對被告人王某某應加重處罰。
綜上所述,該判決定性準確,鑒于被告人王某某不服判決并提出上訴,導致本案不具有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條件,并致對被告人從寬量刑的依據不足。為維護司法公正,準確懲治犯罪,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八條的規(guī)定,特提出抗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太原市中級人民法院
????太原市迎某某人民檢察院
2020年5月18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現(xiàn)被取保候審,聯(lián)系電話1318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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