銅仁市碧江區(qū)人民檢察院
刑事抗訴書
(二審程序適用)
銅碧檢訴刑抗〔2020〕1號
銅仁市碧江區(qū)人民法院以(2020)黔0602刑初300號刑事判決書對被告人李某某等人涉嫌盜竊罪、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一案作出判決,判決李某某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李某某不服,提出上訴。本院依法審查后認為,一審判決適用認罪認罰從寬量刑情節(jié)的條件已不存在,導致判決量刑不當,理由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在偵查、審查起訴階段均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在審查起訴階段認可檢察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和提出的量刑建議。2020年9月11日被告人李某某在值班律師的見證下,自愿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本院決定依法適用認罪認罰程序,向銅仁市碧江區(qū)人民法院提出李某某具有認罪認罰從寬處理情節(jié)的量刑建議。本案一審開庭審理過程中,被告人李某某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罪名及李某某自愿簽署的認罪認罰具結書不持異議。碧江區(qū)人民法院一審判決采納本院量刑建議。一審宣判后,被告人李某某以“涉案價值數(shù)額共計26919元,未超過法定巨大數(shù)額三萬元,在數(shù)額較大范圍之內(nèi),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法定刑應在3年以下。雖然未判決前上訴人曾簽過一份認罪認罰具結書,但并非本人的真實意愿和想法,而是受到當時公訴人(檢察官)的哄騙和誘導及對法律知識不懂才簽訂......法院判處上訴人有期徒刑四年的重刑,此判決明顯不當,不合理合法,有悖于法律規(guī)定,對上訴人不公平、公正”為由向銅仁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被告人李某某在本案事實、證據(jù)未發(fā)生任何變化的情況下,并得到一審判決自愿認罪認罰從寬處理后以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不是其真實意思表示、判決刑期過重為由提出上訴,屬于對自愿認罪認罰有意見,一審時適用的認罪認罰從寬處理不應再適用,應對被告人處以更重的刑罰。
綜上所述,貴州省銅仁市碧江區(qū)人民法院的(2020)黔0602刑初300號刑事判決書適用的認罪認罰從寬處理量刑情節(jié)的條件已不存在,導致判決量刑不當,為維護司法公正,準確懲治犯罪,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八條的規(guī)定,特提出抗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貴州省銅仁市中級人民法院
銅仁市碧江區(qū)人民檢察院
2020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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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被告人李某某現(xiàn)羈押于銅仁市碧江區(qū)看守所。
2.刑事抗訴書九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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