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慈利縣人民檢察院
刑事抗訴書
湘慈檢訴訴刑抗〔2020〕1號
慈利縣人民法院以(2020)湘0821刑初4號刑事判決書對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故意傷害罪一案判決:李某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本院依法審查后認為,該判決量刑錯誤,導致量刑畸輕,理由如下:
被害人劉某某在收到慈利縣人民法院(2020)湘0821刑初4號刑事判決書之后,向本院提交其傷殘鑒定意見,并申請抗訴。本院依法進行了審查,現(xiàn)查明:劉某某左手因李某某砍傷致殘,且司法鑒定機構認定為六級傷殘。
根據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貫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的實施細則》的規(guī)定,故意傷害致一人重傷,造成被害人六級殘疾的,應以五年有期徒刑為量刑起點。因被告人李某某持刀故意傷害劉某某的行為,除造成劉某某重傷二級一處以外,同時造成劉某某輕傷一級一處、輕傷二級五處,根據量刑指導意見的相關規(guī)定,慈利縣人民法院對李某某的量刑與犯罪事實、性質、情節(jié)和社會危害程度不相適應。
綜上所述,本院認為,慈利縣人民法院(2020)湘0821刑初4號刑事判決書量刑錯誤。為維護司法公正,準確懲治犯罪,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八條、第二百二十九條的規(guī)定,特提出抗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湖南省張家界市中級人民法院
2020年3月13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現(xiàn)被羈押于慈利縣看守所。
2.抗訴申請書1份。
3.司法鑒定意見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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