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夏回族自治區(qū)吳某某利通區(qū)人民檢察院
刑事抗訴書
吳利檢公訴訴刑抗〔2019〕6號
吳某某中級人民法院:
吳某某利通區(qū)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6日送達本院(2019)寧0302刑初281號刑事判決書,該判決書認定事實、證據(jù)與本院起訴書基本一致,但案件定性與本院起訴書指控不一致。該判決書判處被告人李某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六個月,并處罰金五千元。經(jīng)本院審查認為,該判決定性錯誤,導致適用法律錯誤,量刑錯誤,是確有錯誤的判決。理由如下:
該判決對被告人李某某觸犯的罪名定性錯誤。被告人李某某觸犯的罪名應該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而不是該判決認定的追逐競駛類危險駕駛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與危險駕駛罪侵犯的客體雖然都是社會公共安全,但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的法益則相對要廣、要大,量刑要更重,其侵犯的是不特定多數(shù)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財產(chǎn)的安全,主觀方面表現(xiàn)為行為人明知其實施的危險方法會危害公共安全,會發(fā)生危及不特定多數(shù)人的生命、健康或者公私財產(chǎn)安全的嚴重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的發(fā)生。危險駕駛罪侵犯的法益則相對要小,追逐競駛類的危險駕駛屬于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險犯,是以情節(jié)惡劣作為處罰范圍,機動車駕駛員出于競技、追求刺激、斗氣或者其他動機,在道路上曲折穿行、快速追趕行駛的,屬于追逐競駛,但追逐競駛不要求行為人以賭博競技或者追求刺激為目的,主觀方面是故意。
本案中,被告人李某某駕駛車輛對被害人駕駛車輛的追逐、攔截行為是在雙方發(fā)生爭執(zhí)后,被害人駕駛車輛先行離開,被告人李某某及車輛乘坐人馬某甲、馬某乙為了泄憤遂追逐被害人駕駛的車輛。在這過程中,被告人李某某駕駛的車輛有超車和別車的行為,試圖將被害人駕駛的車輛攔停,鑒定意見證實被告人李某某駕駛的車輛明顯超過道路限速規(guī)定,在客觀上被告人李某某駕駛的車輛與被害人駕駛的車輛并不存在互相競技、競駛的行為,而是被告人李某某出于泄憤、追上理論的故意心態(tài)快速追趕被害人一方車輛,被害人駕駛的車輛一直屬于躲避的狀態(tài)。本案最終造成的結果是,被告人在駕車超趕被害人駕駛的車輛時與被害人駕駛的車輛發(fā)生碰撞,造成被害人方某某、被告人駕駛車輛與被害人駕駛車輛報廢的結果,經(jīng)鑒定,被害人駕駛車輛的損失價值為32950元。從被告人李某某實施的行為和案件造成的結果來看,李某某的行為明顯不是追逐競駛類的危險駕駛,其駕車在道路上快速追趕被害人的車輛,并用超車和別車的行為試圖將被害人駕駛的車輛攔停,該行為本身就有造成被害人駕駛車輛及被害人、乘車人甚至不特定多數(shù)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財產(chǎn)的安全受侵害的可能性,其作為一名完全刑事責任能力人,其應當能夠預見到其行為會造成這些權益受侵害的可能,但其卻放任了這種結果的發(fā)生,其在主觀上是持間接故意的心態(tài),雖然事發(fā)時間段是凌晨,但不能因此弱化李某某在主觀故意上的明知狀態(tài)和其行為的社會危害性。
二、從刑罰罪責刑相適應的方面來看,法院判決被告人李某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六個月與李某某的犯罪行為造成三人輕傷,兩車受損、報廢的結果在罪責刑上明顯不相適應,對李某某的刑罰明顯沒有達到其行為所應承擔的責任程度,因為對故意傷害案、尋釁滋事案,致一人輕傷所要判處的刑罰都要遠高于李某某造成三人輕傷所被判處的結果,因此從對李某某的判決結果來看,該判決不但沒有體現(xiàn)罪責刑相適應的原則,反而對被告人的犯罪行為在刑罰上給予了一種理解和容忍。
三、被告人李某某的行為同時也觸犯了社會管理秩序類犯罪中的尋釁滋事罪,因為在主觀上被告人李某某具有為發(fā)泄情緒、逞強耍橫而滋事生非的故意,客觀行為上李某某具有駕車對被害人駕駛車輛的追逐、攔截行為,并造成了三人輕傷、兩車受損的結果,從行為的客觀方面、造成的結果和行為人的主觀方面來講,李某某的行為也符合尋釁滋事犯罪中的追逐、攔截他人,情節(jié)惡劣的情形,也就是說李某某的行為同時侵犯了社會公共安全中的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安罪和社會管理秩序中的尋釁滋事罪,是犯罪競和,應從一重罪處罰。尋釁滋事犯罪的量刑在五年有期徒刑以下,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安罪的基本檔量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從本案的事實和造成的后果來看,按照從一重罪處罰的原則,認定被告人李某某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安罪更為合適。
綜上所述,吳某某利通區(qū)人民法院該刑事判決書,對被告人李某某所觸犯的罪名定性錯誤,導致適用法律錯誤,量刑錯誤,是確有錯誤的判決。本院為維護司法公正及法律的嚴肅性和統(tǒng)一正確實施,準確打擊刑事犯罪,現(xiàn)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八條之規(guī)定,特向你院提出抗訴,請依法改判。
2019年12月11日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