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某某人民檢察院
刑事抗訴書
(二審程序適用)
洪檢刑檢二訴刑抗〔2020〕1號
洪某某人民法院以(2020)晉1024刑初92號刑事判決書對被告人呂某某、劉某某犯有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呂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判處劉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本院依法審查后認為,該判決確有錯誤,適用刑罰明顯過重,理由如下:
本案中,被告人呂某某、劉某某明知是盜掘的文物而予以窩藏,被告人呂某某、劉某某窩藏的文物,后由呂某甲(另案已判決)以人民幣370萬元價格出售,現(xiàn)出售的文物無法追回。洪某某人民法院以此認定二被告人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的價值為人民幣370萬元,屬情節(jié)嚴重,而處以刑罰。現(xiàn)有證據(jù)材料可以證實,被告人呂某某、劉某某并未對呂某甲盜得的文物進行查看,亦無法得知呂某甲盜得的文物為珍貴文物,二被告人并未參與呂某甲出售文物的過程,對呂某甲出售文物的經(jīng)過也并不知情。2015年12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guān)于辦理妨害文物管理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明確規(guī)定,明知是盜竊文物、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等犯罪所獲取的三級以上文物,而予以窩藏、轉(zhuǎn)移、收購、加工、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的,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追究刑事責任。另外,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的主觀上表現(xiàn)為直接故意,即要求行為人明知所掩飾、隱瞞的文物等級或犯罪所得價值,根據(jù)主客觀相統(tǒng)一的犯罪構(gòu)成原理及罪責刑相適應的量刑原則,行為人對掩飾、隱瞞犯罪所得文物等級或犯罪所得價值認知不可預期時,不應將文物出售的價值計算到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的價值之中。被告人呂某某、劉某某作為一般從業(yè)人員,無法得知文物的市場價值,亦無法獲知文物的等級,且沒有參與到出售文物的犯罪過程中,洪某某人民法院以二被告人掩飾、隱瞞的所得價值人民幣370萬元而處以刑罰,明顯超出二被告人的認知預期。
本院認為,被告人呂某某、劉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贓物而予以窩藏,其行為已構(gòu)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人民法院應根據(jù)2015年5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審理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5]11號)第一條第(四)項:“掩飾、隱瞞行為致使上游犯罪無法及時查處,并造成公私財物損失無法挽回的”,以此為據(jù)處以刑罰。我院分別建議判處二被告人一年有期徒刑,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的量刑建議適當,即懲治了犯罪,又起到了良好的預防教育意義,處以較輕刑罰,更能幫助二被告人認罪悔罪,回歸社會。
綜上所述,洪某某人民法院未采納我院對二被告人的量刑建議,判決確有錯誤,適用刑罰明顯過重,為維護司法公正,準確懲治犯罪,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八條的規(guī)定,特提出抗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洪某某人民法院
???洪某某人民檢察院
?????2020年7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呂某某、劉某某現(xiàn)被采取取保候?qū)弿娭拼胧?,居住于洪某某曲亭?zhèn)范村。
????2.其他有關(guān)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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