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夏回族自治區(qū)銀川市金某某人民檢察院
刑事抗訴書
銀金檢一部訴刑抗〔2020〕17號
銀川市金某某人民法院作出(2020)寧0106刑初432號刑事判決,以被告人冶某某犯重大責任事故罪判處其拘役六個月。判決后被告人冶某某無正當理由上訴,本院依法審查后認為,被告人冶某某在一審判決后反悔上訴,導致一審判決適用法律錯誤,量刑明顯不當。理由如下:
被告人冶某某在收到一審判決后,以請求“依法改判緩刑”為由提出上訴,證明其認罪不認罰,其在審查起訴階段和審判階段的認罰表示系虛假供述,原認罪認罰的事實基礎不復存在,其獲得了不應有的量刑減讓,導致一審判決量刑明顯不當。
綜上所述,一審判決適用法律錯誤,量刑明顯不當,應依法予以糾正。為維護司法公正,準確懲治犯罪,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八條的規(guī)定,特提出抗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銀川市金某某人民法院
銀川市金鳳人民檢察院
2020年11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冶某某現(xiàn)取保候審于居住地,電話1859514****,被告人郝某某現(xiàn)取保候審于居住地,電話1338950****;被告人苗某某現(xiàn)取保候審于居住地,電話1819513****;
2.其他有關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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