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馬市人民檢察院
刑事抗訴書
侯檢刑一訴刑抗〔2020〕3號
侯馬市人民法院以(2020)晉1081刑初18號判決書對被告人亓某某交通肇事罪一案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亓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緩期一年。本院依法審查后認為,該判決適用法律不當,確有錯誤,理由如下:
一、本院對被告人亓某某調整后的認罪認罰量刑建議適當,不屬于明顯不當。
被告人亓某某駕駛機動車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發(fā)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負事故的主要責任,我院結合其自首、認罪認罰和只賠付被害人魏某某親屬4萬元的情形,在征求各方意見后,提出判處其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實刑)的量刑建議,被告人亓某某對此予以認可,并在值班律師見證下,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書。后在法院審理階段,被告人亓某某家屬又向被害人魏某某親屬賠償10萬元,并取得了諒解。開庭審理中,法庭要求調整量刑建議,公訴人根據兩高三部《關于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指導意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體問題的意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和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實施細則等規(guī)定,結合其賠償數(shù)額、賠償能力和取得諒解等新的情況,提出了判處被告人亓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可適用緩刑的量刑建議。該調整后的量刑建議依法、適當,審理法院應當依法予以采納。
二、侯馬市人民法院(2020)晉1081刑初18號判決書中,也認定本院對該案的量刑建議非明顯不當,卻不予采納,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一條的規(guī)定。
綜上所述,本院對被告人亓某某認罪認罰而提出的量刑建議依法、適當,侯馬市人民法院無正當理由不予采納是錯誤的。為維護司法公正,準確懲治犯罪,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八條的規(guī)定,特提出抗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臨汾市中級人民法院
侯馬市人民檢察院
2020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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