犍為縣人民檢察院
刑事抗訴書
犍檢公訴訴刑抗〔2020〕1號
???犍為縣人民法院以(2020)川1123刑初5號刑事判決書對被告人黃曉強、余書紅等涉嫌販賣毒品罪一案判決:被告人黃曉強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八千元。本院依法審查后認為,該判決對黃曉強量刑畸輕,確有錯誤,理由如下:
一、黃曉強販賣毒品甲基苯丙胺10余克,已達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三款規(guī)定的“七年有期徒刑”量刑起點。且黃曉強販賣毒品次數(shù)多達15次,應(yīng)當在“七年有期徒刑”量刑起點的基礎(chǔ)上增加刑罰量從而確定基準刑。
二、黃曉強販賣毒品后,遇公安民警檢查時,抗拒檢查,駕車沖撞公安人員車輛,情節(jié)惡劣,應(yīng)當從重處罰。黃曉強拒不認罪,且無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情節(jié)。應(yīng)當根據(jù)黃曉強以上量刑情節(jié)增加基準刑,確定高于“七年有期徒刑”的宣告刑。
綜上所述,根據(jù)黃曉強的犯罪事實、性質(zhì)、情節(jié)及社會危害性,本院認為,犍為縣人民法院以(2020)川1123刑初5號刑事判決書判處被告人黃曉強有期徒刑七年,量刑畸輕。為維護司法公正,準確懲治毒品犯罪,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八條的規(guī)定,特提出抗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樂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2020年4月14日
附:被告人黃曉強現(xiàn)羈押于犍為縣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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