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抗訴書
河北省滄州市新華區(qū)人民法院以(2019)冀0902刑初165號書對被告人胡某某涉嫌非法拘禁、搶劫一案判決:被告人胡某某犯搶劫罪,一審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三萬元。本院依法審查后認為,該判決對被告人未認定非法拘禁罪及在搶劫罪中認定從犯,以致對被告人量刑畸輕,確有錯誤,理由如下:
本院以新華區(qū)院刑檢刑訴(2019)117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胡某某犯非法拘禁罪、搶劫罪。被告人胡某某自受害人趙某某到達傳銷窩點后就伙同他人參與限制其人身自由長達十天之久并具有毆打情節(jié),在沒有得到受害人同意購買產(chǎn)品的情況下,伙同他人采取暴力、威脅的手段強行索要他人財物,數(shù)額巨大,至使錢款無法追回,給受害人造成經(jīng)濟損失。河北省滄州市新華區(qū)人民法院的判決書對被告人量刑時考慮到非法拘禁罪與搶劫罪是牽連犯,并在搶劫過程中認定從犯,無法律、事實依據(jù),以致對被告人量刑畸輕。本院認為:本案所有證據(jù)材料能夠相互印證,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雖然認定搶劫罪,但在搶劫罪中對被告人認定從犯,對非法拘禁罪未予認定,以致對被告人量刑畸輕,該判決確有錯誤。
綜上所述:河北省滄州市新華區(qū)人民法院(2019)冀0902刑初165號判決書,就本案認定搶劫罪沒有錯誤,但在搶劫罪中認定從犯,也未認定非法拘禁罪是錯誤的,以致對被告人量刑畸輕。為維護司法公正,準確懲治犯罪,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八條的規(guī)定,特提出抗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河北省滄州市新華區(qū)人民法院
附:1.被告人胡某某現(xiàn)羈押于滄州市看守所。
2.其他有關(guān)材料。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