棗莊市市中區(qū)人民檢察院
刑事抗訴書
(二審程序適用)
市中檢二部訴刑抗〔2020〕1號
棗莊市市中區(qū)人民法院以(2020)魯0402刑初25號刑事判決書對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十個月,并處罰金十萬元。本院依法審查后認為,一審判決量刑畸輕,應(yīng)當(dāng)依法改判。
2020年5月13日,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認罪認罰,在辯護人的見證下,簽署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同意檢察機關(guān)提出的“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十萬元”的量刑建議。期間,因其與部分集資參與人達成諒解,2020年7月22日,本院將量刑建議調(diào)整為“有期徒刑一年零十個月、并處罰金十萬元”。同日,棗莊市市中區(qū)人民法院做出一審判決,采納本院量刑建議,判處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十個月,并處罰金十萬元。2020年8月3日,被告人李某某提出上訴。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某在一審判決后以量刑過重為由提出上訴,本案基于認罪認罰而作出的依法予以從輕從寬的基礎(chǔ)已喪失。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前提是既認罪又要認罰,被告人李某某提出上訴,對量刑有異議,雖然認罪,但沒有認罰,不符合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條件,已不能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另外,被告人李某某雖然與集資參與人達成43份諒解協(xié)議,但實際上僅退賠5.28萬元,與其參與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1061.4萬元的總額相比,差距過大,對其從輕幅度也不宜過大。因此,應(yīng)當(dāng)在原判刑罰的基礎(chǔ)上加重其刑罰,改判為有期徒刑二年半至三年,并處罰金十萬元。
綜上所述,一審判決量刑畸輕,為維護司法公正,準(zhǔn)確懲治犯罪,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八的規(guī)定,特提出抗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棗莊市中級人民法院
2020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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