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保全申請人:冉勝旺,男,1971年9月7日出。。委托代理人:高勝國,河北澤諾律師事務所律師。被申請人:凌某才,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被申請人:蘆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
冉勝旺與凌某才、蘆某某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作出(2017)冀1127民初608號民事裁定書,凍結了被申請人蘆某某名下的景縣農村信用合作聯(lián)社北屯信用社賬戶62×××72的存款9643.59元。本院經審查認為,申請人冉勝旺已向本院申請撤回起訴,并申請解除對被申請人蘆某某的財產保全措施,故對蘆某某名下的銀行存款予以解除凍結。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零一條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解除對被申請人蘆某某名下的景縣農村信用合作聯(lián)社北屯信用社賬戶62×××72的存款9643.59元的凍結。本裁定立即開始執(zhí)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書之日起五日內向本院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zhí)行。
審判員 王立軍
書記員:陳苒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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