冷某某
劉鳳華(遼寧正太律師事務所)
蘇程
何某某
何某某
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撫順分公司
馬艷穎
原告冷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撫順石油化工公司退休干部,住順城區(qū)。
委托代理人劉鳳華,遼寧正太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蘇程,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無職業(yè),住順城區(qū)。
委托代理人何某某,系被告蘇程母親。
被告何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無職業(yè),住順城區(qū)。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撫順分公司,住所地順城區(qū)臨江路中段19號建工大廈。
負責人趙冰宜,該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馬艷穎,該公司法律顧問。
原告冷某某訴被告蘇程、何某某、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撫順分公司(下稱人保財險)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審判員劉軍紅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冷某某委托代理人劉鳳華,被告何某某(被告蘇程委托代理人),被告人保財險的委托代理人馬艷穎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本院認為,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chǎn)損失的,由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范圍內(nèi)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承保商業(yè)三者險的保險公司根據(jù)保險合同予以賠償,仍有不足的,依照法律的相關規(guī)定由侵權(quán)人予以賠償。因借用機動車所有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本案中,肇事車輛在被告人保財險投保了交強險、商業(yè)三者險30萬元。因此對于原告的損失,被告人保財險應當在交強險限額內(nèi)承擔先行賠付的責任,對于超出交強險限額部分損失,應當由被告人保財險在商業(yè)三者險范圍內(nèi)承擔賠付責任。事發(fā)時,被告蘇程系借用被告何某某的車輛駕駛,故被告蘇程應當對原告超出保險限額部分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對于醫(yī)療費,應按照實際發(fā)生的醫(yī)療費收據(jù)、門診收費收據(jù)計算,即18183.93元。對于住院伙食補助費,按照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出差伙食補助標準計算,即住院伙食補助費為1650元(33天×50元)。對于護理費,按照居民服務行業(yè)在崗職工平均工資標準和住院天數(shù)計算,即護理費為3164.04元(95.88元×33天)。對于交通費,考慮到原告身體狀況,根據(jù)就醫(yī)、鑒定及復查情況,對原告的主張予以認可。對于住院期間原告使用的充氣康復床墊、拐杖及輪椅,考慮到原告的年齡及受傷情況,故對原告的主張予以認可。對于傷殘賠償金,因原告已滿72周歲,故按照2014年我省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5578元,8年和傷殘十級計算,即傷殘賠償金20462.4元(25578元×8年×10%)。對于精神損害撫慰金,本院考慮到此次事故對原告造成較大的身體損傷和精神痛苦,為減輕和緩解原告的痛苦,精神撫慰金按5000元計算。對于鑒定費、復印費,應按照有效收據(jù)計算。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八條 ?,第一百一十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quán)責任法》第四十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撫順分公司在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限額內(nèi)賠償原告冷某某醫(yī)療費18183.93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650元,合計19833.93元中的10000.00元;
二、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撫順分公司在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限額內(nèi)賠償原告冷某某護理費3164.04元,交通費500元,殘疾賠償金20462.4元,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合計29126.44中的17388.11元,剩余11738.33元由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撫順市分公司直接返還被告何某某;
三、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撫順分公司在第三者責任保險限額內(nèi)賠償原告冷某某上述第一項中不足部分9833.93元;
四、被告蘇程賠償原告冷某某復印費36元、鑒定費900元;
五、駁回原告冷某某對被告何某某的訴訟請求。
上述給付款項,在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nèi)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149.00元,減半收取575.00元,由被告蘇程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撫順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chǎn)損失的,由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范圍內(nèi)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承保商業(yè)三者險的保險公司根據(jù)保險合同予以賠償,仍有不足的,依照法律的相關規(guī)定由侵權(quán)人予以賠償。因借用機動車所有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本案中,肇事車輛在被告人保財險投保了交強險、商業(yè)三者險30萬元。因此對于原告的損失,被告人保財險應當在交強險限額內(nèi)承擔先行賠付的責任,對于超出交強險限額部分損失,應當由被告人保財險在商業(yè)三者險范圍內(nèi)承擔賠付責任。事發(fā)時,被告蘇程系借用被告何某某的車輛駕駛,故被告蘇程應當對原告超出保險限額部分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對于醫(yī)療費,應按照實際發(fā)生的醫(yī)療費收據(jù)、門診收費收據(jù)計算,即18183.93元。對于住院伙食補助費,按照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出差伙食補助標準計算,即住院伙食補助費為1650元(33天×50元)。對于護理費,按照居民服務行業(yè)在崗職工平均工資標準和住院天數(shù)計算,即護理費為3164.04元(95.88元×33天)。對于交通費,考慮到原告身體狀況,根據(jù)就醫(yī)、鑒定及復查情況,對原告的主張予以認可。對于住院期間原告使用的充氣康復床墊、拐杖及輪椅,考慮到原告的年齡及受傷情況,故對原告的主張予以認可。對于傷殘賠償金,因原告已滿72周歲,故按照2014年我省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5578元,8年和傷殘十級計算,即傷殘賠償金20462.4元(25578元×8年×10%)。對于精神損害撫慰金,本院考慮到此次事故對原告造成較大的身體損傷和精神痛苦,為減輕和緩解原告的痛苦,精神撫慰金按5000元計算。對于鑒定費、復印費,應按照有效收據(jù)計算。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八條 ?,第一百一十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quán)責任法》第四十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撫順分公司在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限額內(nèi)賠償原告冷某某醫(yī)療費18183.93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650元,合計19833.93元中的10000.00元;
二、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撫順分公司在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限額內(nèi)賠償原告冷某某護理費3164.04元,交通費500元,殘疾賠償金20462.4元,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合計29126.44中的17388.11元,剩余11738.33元由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撫順市分公司直接返還被告何某某;
三、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撫順分公司在第三者責任保險限額內(nèi)賠償原告冷某某上述第一項中不足部分9833.93元;
四、被告蘇程賠償原告冷某某復印費36元、鑒定費900元;
五、駁回原告冷某某對被告何某某的訴訟請求。
上述給付款項,在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nèi)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149.00元,減半收取575.00元,由被告蘇程負擔。
審判長:劉軍紅
書記員:溫佳樂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