馮某
彭廣彬(黑龍江天輔律師事務所)
哈爾濱塑料十廠
李偉英(黑龍江永拓律師事務所)
原告馮某,住哈爾濱市道里區(qū)。
委托代理人彭廣彬,黑龍江天輔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哈爾濱塑料十廠,代碼12716432-8,住所地哈爾濱市道里區(qū)建國街317號。
法定代表人胡偉,總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李偉英,黑龍江永拓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馮某與被告哈爾濱塑料十廠(簡稱塑料十廠)勞動爭議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馮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彭廣彬,被告塑料十廠的委托代理人李偉英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在本院開庭審理過程中,馮某、塑料十廠為證明各自訴辯主張的事實成立,舉示了證據(jù)并發(fā)表了質證意見。
馮某舉示證據(jù)情況如下:
證據(jù)A1.不予受理通知書。證明馮某、塑料十廠勞動爭議已經(jīng)仲裁前置,因仲裁部門不予受理,訴至法院,本案程序合法。
證據(jù)A2.2015年5月4日出具塑料十廠對馮某履行解除勞動關系手續(xù)的情況說明。證明馮某、塑料十廠之間拒絕勞動關系;證實塑料十廠方未經(jīng)法定程序即將馮某除名;塑料十廠方未給馮某任何的經(jīng)濟補償;塑料十廠方未履行所謂的解除合同的法律手續(xù),所以雙方的解除合同關系無效。
證據(jù)A3.哈爾濱市從業(yè)人員養(yǎng)老保險關系終止轉移單。證明馮某是2014年4月才收到塑料十廠方所給郵寄的養(yǎng)老關系轉移單,在收到該轉移單后馮某即向有關部門去信訪此問題,故此馮某、塑料十廠之間的勞動爭議未超過訴訟時效。
證據(jù)A4.情況說明。證明職工代表嚴志強等人多次向有關部門上訪;本案未超過訴訟時效。
證據(jù)A5.張福利、陳艷、趙文凱證明材料。該人是塑料十廠的職工,在2009年11月3日,該廠的職代會中所有的職工代表從來沒某某收到過任何的改制方案,并參與修改協(xié)商,所有的方案都是由塑料十廠的法定代表人等領導職務的人員私下出具,所有的職工只是在同意改制的書面材料中簽某某,并不代表所有的職工同意改制方案,所以該職工大會的開設經(jīng)過討論的安置方案均是無效違法的。
塑料十廠舉示證據(jù)情況如下:
證據(jù)B1.塑料十廠九屆職工代表決議。證明討論通過了塑料十廠的改制方案,討論通過了塑料十廠的職工安置方案。
證據(jù)B2.代表簽名投票。證明職代會是合法召開的。
證據(jù)B3.法律意見書。證明黑龍江龍育律師事務所全程參與塑料十廠的職代會。
證據(jù)B4.哈爾濱工業(yè)資產(chǎn)有限公司批復。證明塑料十廠的上級領導部門同意塑料十廠的改制。
證據(jù)B5.職工安置方案。證明是經(jīng)過職代會通過的。
證據(jù)B6.塑料十廠的改制方案。證明是經(jīng)過職代會通過的。
證據(jù)B7.新晚報公告。證明塑料十廠要求馮某等人立即到公司辦理解除勞動關系的手續(xù)。
證據(jù)B8.哈爾濱日報的公告。證明塑料十廠要求馮某等人立即到公司辦理解除勞動關系的手續(xù)。
證據(jù)B9.塑料十廠作出的同職工解除勞動關系的決議。證明2010年1月7日塑料十廠已經(jīng)告知了馮某解除勞動關系。
證據(jù)B10.關于對馮某按自動離職的決定。證明塑料十廠多次通知馮某到單位辦理解除勞動關系的手續(xù),馮某不來,在2010年6月22日向馮某送達了處理決定。
證據(jù)B11.通知書。證明2010年4月29日向馮某送達了通知書,要求立即到單位領取安置補償金,辦理解除手續(xù),逾期不到由本人承擔不利后果。
證據(jù)B12.職工信息一覽表。證明馮某應該享受的經(jīng)濟補償金24400元,本人拒領。
證據(jù)B13.解除終止勞動關系備案表。證明2014年1月22日塑料十廠已經(jīng)和馮某解除了勞動關系。
塑料十廠對馮某出示的證據(jù)的質證意見為:對證據(jù)A1無異議。對證據(jù)A2有異議,是復印件,無法認定。對證據(jù)A3無異議。對證據(jù)A4只是信訪辦不受理,不能證明馮某的待證事實。對證據(jù)A5證明人沒某某到庭,也證明不了塑料十廠的改制是不合乎規(guī)定的。
馮某對塑料十廠的證據(jù)的質證意見為:對證據(jù)B1真實性無異議,但對證明的問題有異議,這僅僅是塑料十廠方開會所要討論的議題,但是否通過以及該議題是否合乎法律規(guī)定,該份證據(jù)無法顯示,所以該份證據(jù)無法證實塑料十廠所要證明的問題。對證據(jù)B2簽名真實性無異議,但該份證據(jù)僅能證明簽名到會參加會議,但是否通過了會議不能證明。對證據(jù)B3真實性無異議,但對證明的問題有異議,法律意見書僅僅是一個法律機構依據(jù)審查材料所出具的材料說明,不具有法律效力,而且正常簽某某的話應該是兩名以上律師,但該法律意見書僅僅有一人簽某某,所以在形式上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對證據(jù)B4真實性無異議,但對證明的問題有異議,經(jīng)過代理人核實塑料十廠的上級部門是哈爾濱塑料工業(yè)公司,在2004年因為未參加年檢被吊銷了營業(yè)執(zhí)照,哈爾濱工業(yè)資產(chǎn)經(jīng)營有限責任公司并非塑料十廠的上級主管部門,無權出具任何文件。對證據(jù)B5、B6真實性無異議,但對證明的問題有異議,該職工安置方案嚴重違反了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guī)定,未經(jīng)全體職工以及職工代表的三分之二的以上同意,所以我方認為該改制文件屬于無效文件。對證據(jù)B7、B8該公告也僅僅是針對未參加改制工作的10名職工,要求到工廠辦理勞動關系,但沒某某說明是辦理何種的勞動關系,所以沒某某任何證明的價值。對證據(jù)B9、B10真實性及證明問題均有異議,因為馮某本人至今從來沒某某見過該決定書,以及該決定書是何人向馮某送達的,馮某對此均不知情,不能僅僅因為有寇桂玲和李長江的簽某某就可以證明,所以該決定不能證明雙方解除了勞動關系。該處理決定中落款中寫了2010年,但是沒某某寫月日,所以該份決定到底是什么時間送達的,由誰來送達的,也沒某某準確的時間,無法確定其真實性。對證據(jù)B11真實性及證明問題均有異議,馮某從未見過該通知書,所以不知道有該通知書,如果說當面送達馮某拒絕簽收后,不應該只有見證人簽某某,應該有其書面的備案。對證據(jù)B12真實性及證明問題均有異議,而且與本案沒某某關聯(lián)性,有多少補償馮某并不知情,也不影響今天的案情。對證據(jù)B13真實性無異議,但對證明的問題有異議,該份證據(jù)也恰恰證實了塑料十廠是2014年才將解除勞動關系的通知書送交給哈爾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馮某也是在2014年才知道解除勞動關系的事宜,所以說明了塑料十廠所出具的上幾份證據(jù)都是虛假的,因為馮某、塑料十廠從未在2014年提到過解除勞動關系的事宜。
本院確認:證據(jù)A1、證據(jù)A3、證據(jù)B1至證據(jù)B13待證事實與本案具有關聯(lián)性,本院予以采信。證據(jù)A2是復印件未與原件核對,真實性無法認定,本院不予采信。證據(jù)A4只是信訪辦不受理,不能證明馮某的待證事實。證據(jù)A5證人沒某某到庭,也證明不了塑料十廠的改制違法法律規(guī)定。
本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十六條 ?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jù)的客觀情況發(fā)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jīng)當事人協(xié)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xié)議的”。第七十九條 ?規(guī)定:“勞動爭議發(fā)生后,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當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吨腥A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 ?規(guī)定:“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北景钢校芰鲜畯S2010年6月17日向馮某送達按自動離職處理決定,馮某應當在2010年6月18日起至2011年6月17日期間,向勞動仲裁部門申請仲裁。馮某2015年5月29日向哈爾濱市道里區(qū)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已超過仲裁申請期限。馮某提供的證據(jù)不足以證明發(fā)生了申請仲裁期間中斷的事實,因此馮某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綜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三條 ?第一款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馮某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10元,由原告馮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黑龍江省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十六條 ?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jù)的客觀情況發(fā)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jīng)當事人協(xié)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xié)議的”。第七十九條 ?規(guī)定:“勞動爭議發(fā)生后,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當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 ?規(guī)定:“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北景钢?,塑料十廠2010年6月17日向馮某送達按自動離職處理決定,馮某應當在2010年6月18日起至2011年6月17日期間,向勞動仲裁部門申請仲裁。馮某2015年5月29日向哈爾濱市道里區(qū)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已超過仲裁申請期限。馮某提供的證據(jù)不足以證明發(fā)生了申請仲裁期間中斷的事實,因此馮某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綜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三條 ?第一款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馮某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10元,由原告馮某負擔。
審判長:劉新顏
審判員:李冰
審判員:李春宇
書記員:王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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