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馮艷萍,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曲周縣人,住本村。原告:馬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曲周縣人,住本村。原告:曹曉燕,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曲周縣人,住本村。三原告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李新山,河北振遠律師事務所律師。被告:孫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曲周縣地稅局干部。被告:曲周縣時利和置業(yè)有限公司,住所地曲周縣建設街120號。法定代表人:趙艷雨,該公司董事長。委托訴訟代理人:馬曉明,該公司法律顧問。
原告馮艷萍、馬某某、曹曉燕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依法判令被告曲周縣時利和公司償還原告借款本金190萬元,按月利率4%計算。截至2015年10月19日利息為90.84萬元。以后利息另行計算;2、被告孫某某對借款本息承擔連帶清償責任。3.本案訴訟費由被告負擔。事實與理由:2014年5月20日被告曲周縣時利和置業(yè)有限公司向原告借歙405萬元,雙方約定借款月利率為4%,按月結(jié)息,借款期限1年,如被告時利和公司不能按期還本付息,按月利率10%計算違約金,由借款方承擔違約責任;被告孫某某自愿為上述借款本息及違約金承擔連帶責任。協(xié)議簽訂后,原告依約履行了合同義務。被告曲周縣時利和公司陸續(xù)償還了原告部分本息、截至起訴日被告曲周縣時利和公司仍欠原告借款本金199萬元及利息未還。后經(jīng)原告催要,被告拒不給付,故訴至法院。被告時利和公司辯稱:1.被告公司未向原告借款,也未收到原告訴狀中說的借款,被告非本案的借款人。2.本案借款人應該是朱斌,原告一直和朱斌發(fā)生借款付息的事實,與被告無關,朱斌因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于2015年12月3日由曲周縣公安局決定立案偵查,依照最高院的規(guī)定,本案涉嫌非法集資犯罪,依法應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將本案移交公安機關處理。
原告馮艷萍、馬某某、曹曉燕與被告曲周縣時利河置業(yè)有限公司、孫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進行審理。
本院經(jīng)審查認為,2015年12月3日,曲周縣公安局決定對朱斌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立案偵查?!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五條第一款規(guī)定,人民法院立案后,發(fā)現(xiàn)民間借貸行為本身涉嫌非法集資的線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檢察機關。訴訟中,原告撤回對擔保人被告孫某某的起訴,原告的起訴不符合法定條件,本案應當裁定駁回起訴。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第(四)、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零八條第三款規(guī)定,裁定如下:
駁回馮艷萍、馬某某、曹曉燕的起訴。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邯鄲市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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