馮某清
馮發(fā)全(湖北德勝律師事務所)
當陽市壩陵辦事處榮某村民委員會
原告馮某清。
委托代理人馮發(fā)全(特別授權),湖北德勝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當陽市壩陵辦事處榮某村民委員會,住所地當陽市壩陵辦事處榮某村。
法定代表人田衛(wèi)國,該村委會主任。
原告馮某清訴被告當陽市壩陵辦事處榮某村民委員會(以下簡稱榮某村委會)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由審判員余天云獨任審理,于2015年7月8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馮某清及其委托代理人馮發(fā)全,被告榮某村委會的法定代表人田衛(wèi)國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被告榮某村委會拖欠原告馮某清工程款的事實清楚,被告榮某村委會應予清償,并按雙方合同約定的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存款利率支付利息至本判決確定的給付之日止。故對原告馮某清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 ?第一款 ?、第一百零七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當陽市壩陵辦事處榮某村民委員會支付原告馮某清工程款54734元及利息(從2011年5月18日起至本判決確定的給付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存款利率計算)。
二、駁回原告馮某清的其他訴訟請求。
上列應給付款項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付清(給付辦法:由當事人匯至法院專戶,賬戶名:當陽市人民法院;開戶行:農行當陽市壩陵分理處;賬號:17×××59)。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110元,減半收取555元(原告已預交),由被告當陽市壩陵辦事處榮某村民委員會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及副本二份,上訴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被告榮某村委會拖欠原告馮某清工程款的事實清楚,被告榮某村委會應予清償,并按雙方合同約定的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存款利率支付利息至本判決確定的給付之日止。故對原告馮某清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 ?第一款 ?、第一百零七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當陽市壩陵辦事處榮某村民委員會支付原告馮某清工程款54734元及利息(從2011年5月18日起至本判決確定的給付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存款利率計算)。
二、駁回原告馮某清的其他訴訟請求。
上列應給付款項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付清(給付辦法:由當事人匯至法院專戶,賬戶名:當陽市人民法院;開戶行:農行當陽市壩陵分理處;賬號:17×××59)。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110元,減半收取555元(原告已預交),由被告當陽市壩陵辦事處榮某村民委員會承擔。
審判長:余天云
書記員:宋敏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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