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馮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湖北省麻城市人,退休職工,住湖北省十堰市張灣區(qū)。
被告:曾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湖北省麻城市人,務工,住湖北省麻城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麗,湖北偉岸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馮某某與被告曾某某財產損害賠償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當事人和委托訴訟代理人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在審理過程中,因進行鑒定依法扣除相應的審理期限。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馮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返還原告位于麻城市××街23號的45平方米商鋪一間和110平方米商品房一套;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各項房屋補償款230883.8元,交通費和住宿費20000元,合計250883.8元;3、由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事實和理由為:1993年原告與其大哥馮春焱、小弟馮秋焱協(xié)商就三人的母親彭金香遺留的位于麻城市××××街原有祖輩臨街門面房產的分配,該房產東面一間歸大哥馮春炎,中間一間歸原告,西面一間歸小弟馮秋焱。后原告在緊鄰大哥馮春炎房屋的側面建有獨立樓梯和空中過道。1996年6月6日原告與哥哥弟弟就上述房產的分配情況以書面形式予以確認,1996年原告經麻城市規(guī)劃局批準建好房后,原告的兄弟也均同意原告所搭建的樓梯及空中過道的產權歸原告所有,2001年原告大哥馮春炎將自己所屬房產賣給了被告曾某某,被告在辦理該房產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時,提供了麻城市鼓樓辦事處楊基塘村不實的證明,將屬于原告的房產所有權及其土地使用權劃歸給了自己,并辦理了屬于自己的房產證和土地證。2013年本案爭議房產由麻城市房屋征收管理辦公室拆遷,原告才得知自己的房產被被告占用,而該房產所取得的各項賠償款也被被告領取并占有,后原告多次找到被告協(xié)商此事未果,又通過信訪,行政訴訟均未得以解決。原告認為被告通過虛假手段將屬于自己的房產占為己有,應當返還原告,而該房屋拆遷所得的各項補償也應返還給原告,被告拒絕返還原告的行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權益,故原告向法院提起訴訟,懇請支持上述請求。
本案經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認為,私人的合法財產受法律保護,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侵占、哄搶、破壞。本案的案由為財產損害糾紛,故原告首先應舉證證明其是訴爭財產合法的所有權人,對訴爭財產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其次應舉證證明被告侵犯了其享有合法所有權的財產的事實和損害的具體情況。結合本案原告馮某某和被告曾某某提交的證據(jù),證實馮某某已將訴爭房產轉讓給了曾某某,故馮某某已不再是訴爭房屋的所有權人,不再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被告曾某某已經依照法律規(guī)定取得了該房屋所使用的土地的土地使用權,依法享有該土地上房屋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原告馮某某訴稱其在出售房屋給被告曾某某時,并未將樓梯和二樓平臺出售給被告曾某某的主張,本院認為,樓梯和平臺均屬于房屋的附屬物,是房屋不可分割的部分,主物轉讓時,附屬物也應隨之轉讓,如原告認為樓梯和平臺未進行出售,應在房屋買賣協(xié)議中進行特別約定,但原告馮某某并未提交能證實雙方存在特別約定的證據(jù),故對馮某某的上述主張本院不予支持。曾某某與麻城市房屋征收管理辦公室簽訂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安置協(xié)議書,是曾某某對其合法享有的財產進行的處分,該處分結果與馮某某并無法律上的因果關系,不存在侵害馮某某財產的事實,故對馮某某認為被告曾某某侵犯其財產權益的訴訟主張本院不予支持。對馮某某要求被告返還位麻城市××街街23號的45平方米商鋪一間和110平方米商品房一套支付原告各項房屋補償款230883.8元,交通費和住宿費20000元,合計250883.8元及的訴訟請求,本院認為該訴訟請求是依據(jù)房屋征收與補償安置協(xié)議書計算而來,而馮某某已不再享有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權,故其上述訴訟請求沒有事實依據(jù),對其訴訟請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七十一條、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五條、第一百一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九條、第三十九條、第一百零六條、第一百一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馮某某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5063.26元,鑒定費3000元合計8063.26元由原告馮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提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交副本,上訴于湖北省黃岡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人在上訴期屆滿七日內仍未預交上訴費,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 判 長 雷錦鋒 審 判 員 譚燕玲 審 判 員 屈 劍
書記員:袁蘭 附1:本案證據(jù)目錄 一、原告馮某某提交證據(jù)和證明目的如下: 證據(jù)一、麻城市鼓樓辦事處楊基塘社區(qū)居委會證明一份,擬證明涉訴房屋產權原屬于彭金香,三個兒子享有合法繼承權; 證據(jù)二、來源于彭金香、馮秋雁、馮春焱的證明一份,擬證明:1、涉訴房屋于1996年6月6日由彭金香處分;馮某某獲得該房屋中間一檔的產權;2、該房屋樓梯所有權歸馮某某所有;3、花園村36號宅基地馮某某與馮秋雁二人共同所有; 證據(jù)三、房屋規(guī)劃圖,擬證明:1、涉訴房屋的規(guī)劃證持有人為馮某某;2、涉訴房屋中,馮某某享有權利的房屋及樓梯的具體位置和面積;3、證明涉訴房屋的登記時間為1996年6月5日; 證據(jù)四、房屋買賣協(xié)議,擬證明:1、該協(xié)議為曾某某偽造;2、該協(xié)議隱瞞了馮某某享有權利的房屋,將馮某某享有權利的房屋轉讓給了曾某某的事實,同時,該協(xié)議損害了馮某某的財產權利;3、該協(xié)議無效; 證據(jù)五、宗地圖,擬證明:1、該宗地圖將涉訴房屋的具體位置模糊;2、涉訴房屋的面積已在圖中表明:1.4m×5.0m和1.2m×6.95m為馮某某享有權利的財產,與證據(jù)三的標記圖一致; 證據(jù)六、房屋征收安置補償協(xié)議書,擬證明:1、涉訴房屋被變更至曾某某名下;2、涉訴房屋的征收安置補償款已被曾某某處理;3、曾某某侵占了涉訴房屋權利人的權利; 證據(jù)七、信訪回復,擬證明:1、馮某某先后在麻城市信訪局和麻城市房屋征收管理辦公室主張過房屋產權;2、馮某某行使權利的時效已中斷; 證據(jù)八、麻城市國土資源局信訪回復信(2014)2號,擬證明:1、馮某某在麻城市信訪局和麻城市房屋征收管理辦公室主張過房屋產權;2、馮某某行使權利的時效已中斷; 證據(jù)九、房屋產權告知書,擬證明:1、馮某某先后在麻城市信訪局和麻城市房屋征收管理辦公室主張過房屋產權;2、馮某某行使權利的時效已中斷; 證據(jù)十、麻城市法院行政裁定書,擬證明:1、因曾某某偽造房屋轉讓協(xié)議,馮某某要求麻城市人民法院撤銷曾某某的土地使用權證書;2、馮某某行使權利的時效已中斷; 證據(jù)十一、黃岡市中級法院行政裁定書,擬證明:1、因曾某某偽造房屋轉讓協(xié)議,馮某某要求黃岡市中級法院撤銷曾某某的土地使用權證書;2、馮某某行使權利的時效已中斷; 證據(jù)十二、麻城市人民政府關于房屋征收的公告(麻政發(fā)(2013)12號文),擬證明:1、麻政發(fā)(2013)12號文公布地點僅限于麻城市區(qū),沒有在全省范圍內公告;2、馮某某當時居住在湖北省十堰市,距離麻城市區(qū)520公里,對此公告不知; 證據(jù)十三、照片,擬證明馮某某享有產權的房屋被拆除前后的現(xiàn)場; 證據(jù)十四、房屋位置圖,擬證目的同證據(jù)三; 證據(jù)十五、麻城市農村內部結算專用收據(jù),擬證明:曾某某于2001年9月購置原前進小學教室給付12000元的費用,面積為1間教室; 證據(jù)十六、麻城市房產平面圖,擬證明涉訴房屋的樓梯和過道走廊為共有,樓梯面積為10.88㎡,過道走廊面積為17.35㎡; 證據(jù)十七、社區(qū)居委會證明信,擬證明該證為虛假證明,因馮春焱改建房屋的具體時間為1996年,非解放前; 證據(jù)十八、原告馮某某的身份證復印件,擬證明:1、馮某某的出生時間及現(xiàn)居住地;2、原告的主體資格。 二、被告曾某某提交證據(jù)和證明目的如下: 證據(jù)一、被告的身份證復印件,擬證明被告的身份情況; 證據(jù)二、原被告于2002年4月7日簽訂的《協(xié)議書》及原告出具的三張收款收條; 證據(jù)三、城市土地登記申請調查審批表一份,擬證明被告已于2002年4月28日合法取得本案爭訟土地的使用權; 證據(jù)四、麻城市人民法院《行政裁定書》一份,擬證明原告曾就土地確權提起行政訴訟,該訴訟已被依法予以駁回。 附2:本案適用的部分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第七十一條財產所有權是指所有人依法對自己的財產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第七十二條財產所有權的取得,不得違反法律規(guī)定。 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財產的,財產所有權從財產交付時起轉移,法律另有規(guī)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七十五條公民的個人財產,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儲蓄、生活用品、文物、圖書資料、林木、牲畜和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以及其他合法財產。 公民的合法財產受法律保護,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侵占、哄搶、破壞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凍結、沒收。 第一百一十七條【侵害財產權的民事責任】侵占國家的、集體的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的,應當返還財產,不能返還財產的,應當折價賠償。 損壞國家的、集體的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的,應當恢復原狀或者折價賠償。 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損失的,侵害人并應當賠償損失。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第九條【不動產物權登記生效以及所有權可不登記的規(guī)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fā)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fā)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第三十九條【所有權基本內容】所有權人對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第一百零六條【善意取得】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除法律另有規(guī)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讓人取得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 (一)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價格轉讓; (三)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guī)定應當?shù)怯浀囊呀浀怯洠恍枰怯浀囊呀浗桓督o受讓人。 受讓人依照前款規(guī)定取得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的,原所有權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賠償損失。 當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權的,參照前兩款規(guī)定。 第一百一十五條【從物隨主物轉讓】主物轉讓的,從物隨主物轉讓,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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