馮某海
姚正權(會東縣姜州法律服務所)
梁某某
高光榮(會東鎮(zhèn)第二法律服務所)
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會東支公司
唐俊
原告馮某海(反訴被告),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四川省會東縣人,村民。
委托代理人姚正權,會東縣姜州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梁某某(反訴原告),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四川省會東縣人,村民。
委托代理人高光榮,會東鎮(zhèn)第二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會東支公司。
負責人林維明,經理。
住所地會東縣會東鎮(zhèn)金葉街81號。
委托代理人唐俊,公司職員(代理權限為特別授權)。
原告馮某海(反訴被告)訴被告梁某某(反訴原告)、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會東支公司(以下簡稱人保財險會東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湯健適用簡易程序,于2015年8月20日公開開庭將本訴與反訴合并進行了審理。
原告馮某海(反訴被告)及委托代理人姚正權,被告梁某某(反訴原告)及委托代理人高光榮、被告人保財險會東公司特別授權代理人唐俊到庭參加了訴訟。
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馮某海(反訴被告)訴稱,2014年10月30日16時許,被告梁某某駕駛川WQ2207號摩托車,自會東縣嘎吉鄉(xiāng)嘎吉街往嘎吉鄉(xiāng)麻櫟村行駛時,與對向由原告駕駛的川WGF737號摩托車發(fā)生碰撞,造成原、被告受傷及車輛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
原告?zhèn)笤跁|縣人民醫(yī)院住院治療3天,轉入攀枝花中心醫(yī)院住院醫(yī)治17天。
2015年1月6日會東縣交通警察大隊對事故作出責任認定,認定被告梁某某承擔主要責任,原告承擔次要責任。
原告損傷經涼山定音司法鑒定中心評定十級傷殘,被告梁某某駕駛的川WQ2207號摩托車在被告人保財險會東公司投保交強險,故應由保險公司承擔賠償責任,超出部分由原、被告按責任比例分擔。
現(xiàn)訴至法院請求二被告賠償原告10項損失共計74901.45元。
對被告反訴的除保險公司賠償外部分,按責任比例承擔。
原告馮某海為支持其訴請和辯稱理由向本院舉出了下列證據(jù):
1、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1份——擬證明事故發(fā)生的經過及事故責任等情況。
2、會東縣人民醫(yī)院出院證明書1張、住院結算票據(jù)1張、門診票據(jù)4張,會東縣嘎吉中心衛(wèi)生院門診票據(jù)1張,攀枝花市中心醫(yī)院入院通知書1張、出院證明書1張、急診病歷及住院病歷共13張、住院結算票據(jù)1張、門診票據(jù)4張——擬證明原告?zhèn)麆荨⒅委熃涍^及支出的醫(yī)療費用等情況。
3、司法鑒定意見書二份及鑒定費票據(jù)二張——擬證明原告?zhèn)麣埖燃壟c后續(xù)治療費用及支出的鑒定費用。
4、車費票據(jù)及保險憑證12張、證明1張——擬證明原告至西昌進行司法鑒定產生的交通費和包車費。
5、證明1張、摩托車保險單及保險單(抄件)——擬證明原告受傷嚴重不至今不能從事生產勞動及車輛投保交強險情況。
被告梁某某(反訴原告)辯稱,原告所述交通事故屬實,但被告人梁某某也受傷,先入嘎吉醫(yī)院治療后送入會東縣人民醫(yī)院治療,因傷勢嚴重,再次轉入攀枝花市中心醫(yī)院治療。
被告住院期間共造成損失41830.16元。
會東縣交警隊出具事故認定書,認定梁某某承擔主要責任、馮某海承擔次要責任。
2015年8月梁某某損傷經司法鑒定為10級傷殘。
反訴原告梁某某之傷系原告反訴被告馮某海所致,保險公司應在交強險內賠償反訴人,超出部份由原、被告按過錯比例承擔賠償。
被告梁某某為支持其辯解與反訴理由向本院舉出了下列證據(jù)。
1、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1份——擬證明事故發(fā)生的經過及事故責任等情況。
2、會東縣人民醫(yī)院與攀枝花市中心醫(yī)院出院證明書——擬證明被告(反訴)原告?zhèn)麆?、治療經過、出院醫(yī)囑等信息。
3、會東縣人民醫(yī)院住院病人明細費用匯總表、攀枝花市中心醫(yī)院病人住院費用清單及上述兩家醫(yī)院住院費用結算票據(jù),攀枝花市中心醫(yī)院住院病歷、會東縣醫(yī)院門診票據(jù)、攀枝花市中心醫(yī)院門診票據(jù)、會東縣嘎吉醫(yī)院門診票據(jù)共12張、嘎吉中心衛(wèi)生院收據(jù)2張——擬證明原告治療支出的費用情況。
4、攀枝花市中心醫(yī)院住院病歷共14張——擬證明被告(反訴原告)在攀治療經過等信息。
5、涼山州精神病醫(yī)院處方簽及門診病歷——擬證明被告(反訴原告)梁某某在涼山州精神病醫(yī)院治療過程等。
6、攀枝花市中心醫(yī)院情況說明1張——擬證明被告(反訴原告)因車禍損傷。
7、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費票據(jù)及車費票據(jù)2張——擬證明被告(反訴原告)傷殘等級與鑒定所產生的交通費。
8、摩托車交強險保險單1份——擬證明被告(反訴原告)摩托車投保交強險信息。
被告人保財險會東公司辯稱,兩車輛在我公司投保交強險屬實,同意交強險賠償,訴訟費、鑒定費公司不承擔。
其他按法律規(guī)定處理。
被告人保財險會東公司為支持其辯解理由向本院舉出了下列證據(jù)。
1、機動車保險報案記錄(代抄單)、摩托車保險單(抄件)——擬證明事故車輛兩摩托車投保交強險信息等。
2、照片19張——擬證明事故發(fā)生狀況及傷者住院治療情況。
本院認為,會東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對此次事故事發(fā)經過、事故原因分析、過錯責任認定而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客觀真實、合法有效,各方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均未申請上一級交管部門復核,故本院依法確認其證明力。
公民的生命健康權、財產權益受到法律保護,侵害他人合法權益,侵權人應承擔侵權責任,據(jù)事故認定書確定的主次責任劃分,本案系機動車之間發(fā)生的交通事故,原(被)告均有不同程度損傷,故本院確定本訴被告梁某某承擔本訴原告馮某海70%的賠償責任,本訴原告馮某海自行承擔30%的賠償責任。
反訴被告馮某海承擔反訴原告梁某某30%的賠償責任,反訴原告梁某某自行承擔70%的賠償責任。
本訴原告馮某海與反訴原告梁某某因此次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損失本院予以支持,但雙方的賠償項目及標準均應符合相關法律規(guī)定,現(xiàn)依法對本訴原告(反訴被告)馮某海提請賠償?shù)膿p失作如下核定與分述:
一、醫(yī)療費40960.39元。
1、會東縣嘎吉中心衛(wèi)生院120車輛急救費460元,有該衛(wèi)生院正式票據(jù),予以認可。
2、會東縣人民醫(yī)院住院醫(yī)療費4159.22元,有該院住院結算票據(jù),予以認可;門診票據(jù)490元系入院時會東縣人民醫(yī)院CT檢查費,按縣醫(yī)院入院病人檢查流程,故也予認可。
3、攀枝花市中心醫(yī)院醫(yī)療費35251.17元,有該院住院病歷、入(出)院證明書、費用明細表等證據(jù),予以認可。
門診票據(jù)600元系入院時攀枝花市中心醫(yī)院CT檢查費,按該院入院病人檢查流程,故也予認可。
4、對原告(反訴被告)馮某海所提供會東縣人民醫(yī)院7月26日門診票據(jù)及11月17日攀枝花市中心醫(yī)院門診票據(jù),未有診斷書、處方及其他證明,不能證明系治療本次事故疾病必需合理費用。
故本院不予支持。
二、誤工費1615元。
1、對在會東縣人民醫(yī)院治療時原告僅提供出院證明書及住院結算票據(jù)(復印件),再未提供其他證據(jù),從上述證據(jù)不能確定馮某海住院誤工天數(shù)及是否需護理,故對原告在會東縣人民醫(yī)院誤工費不予支持。
2、在攀枝花市中心醫(yī)院住院17天,有該醫(yī)院出院證明書,病歷記錄、結算票據(jù)等證據(jù)相互印證,故應計算誤工費1615元(17天×95元/天)。
3、出院后未有醫(yī)療機構證明原告需休息,雖原告出具會東縣嘎吉鄉(xiāng)人民政府與嘎吉鄉(xiāng)麻栗村委會聯(lián)合證明,但該二單位不是醫(yī)療機構,未具備資格證明原告?zhèn)麆菔欠駠乐??是否能參與勞動?是否持續(xù)誤工?根本不具有該事項的證明效力,故我院不予采信該證據(jù)。
故原告院后未有休息期,誤工費不予支持。
三、護理費2040元。
對在會東縣人民醫(yī)院治療時原告僅提供出院證明書及住院結算票據(jù)(復印件),再未提供其他證據(jù),從上述證據(jù)不能確定馮某海住院是否需護理,故對原告在會東縣人民醫(yī)院護理費不予支持。
在攀枝花市中心醫(yī)院住院17天,有該醫(yī)院出院證明書明確載明“住院期間留陪一人”,故應計算護理費2040元(17天×120元/天)。
四、住院伙食補助費510元(17天×30元/天)。
五、營養(yǎng)費510元(17天×30元/天)。
六、殘疾賠償金17606元(8803元/年×20年×10%)
七、后續(xù)治療費8000元。
八、鑒定費1400元。
九、交通費(含住宿費)828元(交通費66元/人次×2人×2往返×2次司法鑒定+住宿費150元/次×2次司法鑒定)。
原告(反訴被告)馮某海上述損失合計73469.39元。
對原告(反訴被告)馮某海訴狀中請求賠償摩托車修理費未向我院提供相應證據(jù),故我院不予支持。
對被告(反訴原告)梁某某提請賠償?shù)膿p失作如下核定與分述:
一、醫(yī)療費16030.46元。
1、會東縣嘎吉中心衛(wèi)生院120車輛急救費460元,有該衛(wèi)生院正式票據(jù),予以認可。
2、會東縣人民醫(yī)院住院醫(yī)療費2289.33元,有該院住院結算票據(jù),予以認可;門診票據(jù)490元系入院時會東縣人民醫(yī)院CT檢查費,按縣醫(yī)院入院病人檢查流程,故也予認可。
3、攀枝花市中心醫(yī)院醫(yī)療費11861.55元,有該院住院病歷、入(出)院證明書、費用明細表等證據(jù),予以認可。
門診票據(jù)929.58元系入院時攀枝花市中心醫(yī)院CT檢查費及急診門診費用,按該院入院病人檢查流程,故也予認可。
4、對被告(反訴原告)梁某某所提供會東縣人民醫(yī)院2014年12月31日門診票據(jù)及2015年3月1日涼山州精神病醫(yī)院門診票據(jù)及會東縣嘎吉中心衛(wèi)生院收據(jù),未有診斷書、處方及其他證明,不能證明系治療本次事故疾病必需合理費用。
故本院不予支持。
二、誤工費2755元。
1、對在會東縣人民醫(yī)院治療時被告僅提供出院證明書及住院結算票據(jù)、明細費用匯總表,再未提供其他證據(jù),從上述證據(jù)不能確定被告梁某某住院誤工天數(shù)及是否需護理,故對原告在會東縣人民醫(yī)院誤工費不予支持。
2、在攀枝花市中心醫(yī)院住院15天,有該醫(yī)院出院證明書,病歷記錄、結算票據(jù)等證據(jù)相互印證,故應計算誤工費1425元(15天×95元/天)。
3、被告梁某某出院后有攀枝花市中心醫(yī)院出院證明書明確載明“出院后休息二周”。
故我院對被告梁某某院后休息期誤工費予以支持1330元(14天×95元/天)。
三、護理費1800元。
對在會東縣人民醫(yī)院治療時被告僅提供出院證明書及住院結算票據(jù)、明細費用匯總表,未提供其他證據(jù),從上述證據(jù)不能確定梁某某住院是否需護理,故對原告在會東縣人民醫(yī)院護理費不予支持。
在攀枝花市中心醫(yī)院住院15天,有該醫(yī)院出院證明書明確載明“住院期間陪護一人”,故應計算護理費1800元(15天×120元/天)。
院外是否需護理未有醫(yī)療機構明確意見,故院外護理費不予支持。
四、住院伙食補助費450元(15天×30元/天)。
五、營養(yǎng)費450元(17天×30元/天)。
六、殘疾賠償金17606元(8803元/年×20年×10%)。
七、鑒定費700元。
八、交通費(含住宿費)414元(交通費66元/人次×2人×2往返+住宿費150元)。
被告(反訴原告)梁某某上述損失合計40205.46元。
本案原告(反訴被告)馮某海駕駛的川WGF737號及被告(反訴原告)梁某某駕駛的川WQ2207號二輪摩托車均已向人保財險會東公司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簡稱交強險),此次交通事故發(fā)生在兩車輛的交強險保險期限內,根據(jù)道路交通安全法及交強險條例的相關規(guī)定,人保財險會東公司應啟動兩摩托車交強險向對方當事人進行賠償。
人保財險會東公司啟動川WQ2207號摩托車交強險對原告(反訴被告)馮某海賠償?shù)馁M用包括:1、死亡傷殘賠償限額:誤工費1615元、護理費2040元、殘疾賠償金17606元、交通費(含住宿費)828元,合計22089元。
2、醫(yī)療費用賠償限額:醫(yī)療費40960.39元、住院伙食補助費510元、營養(yǎng)費510元、后續(xù)治療費8000元,合計49980.39元。
因交強險醫(yī)療費用賠償限額為10000元,人保財險會東公司只應賠償限額10000元。
超出限額外剩余39980.39元和鑒定費1400元,合計41380.39元,由被告梁某某賠償原告馮某海70%部分即為28966元,原告自行承擔30%部分即為12414元。
人保財險會東公司啟動川WGF737號摩托車交強險對被告(反訴原告)梁某某賠償?shù)馁M用包括:1、死亡傷殘賠償限額:誤工費2755元、護理費1800元、殘疾賠償金17606元、交通費(含住宿費)414元,合計22575元。
2、醫(yī)療費用賠償限額:醫(yī)療費16030.46元、住院伙食補助費450元、營養(yǎng)費450元,合計16930.46元。
因交強險醫(yī)療費用賠償限額為10000元,人保財險會東公司只應賠償限額10000元。
超出限額外剩余6930.46元和鑒定費700元,合計7630.46元,由原告(反訴被告)馮某海賠償被告(反訴原告)梁某某30%部分即為2289元,原告自行承擔70%部分即為5341元。
為此,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 ?、第十六條 ?、第四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第一款 ?第一項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 ?第一款 ?、第二款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會東支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賠償原告(反訴被告)馮某海:誤工費1615元、護理費2040元、殘疾賠償金17606元、交通費(含住宿費)828元、醫(yī)療費10000元,合計32089元。
二、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會東支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賠償被告(反訴原告)梁某某:誤工費2755元、護理費1800元、殘疾賠償金17606元、交通費(含住宿費)414元、醫(yī)療費10000元,合計32575元。
三、由被告(反訴原告)梁某某賠償原告(反訴被告)馮某海剩余部分28966元(41380.39×70%);原告(反訴被告)馮某海自行承擔12414元(41380.39×30%)。
四、由原告(反訴被告)馮某海賠償被告(反訴原告)梁某某剩余部分2289元(7630.46×30%);原告(反訴被告)馮某海自行承擔5341元(7630.46×70%)。
五、駁回原告(反訴被告)馮某海的其他訴訟請求。
六、駁回被告(反訴原告)梁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品迭上述三、四項后,被告(反訴原告)梁某某實際應賠償原告(反訴被告)馮某海26677元。
本案訴訟費649元,反訴費325,減半收取487元。
由原告(反訴被告)馮某海交納146元,被告(反訴原告)梁某某交納341元(此款原告已預交本院,被告梁某某在履行本判決書義務時一并徑直給付原告)。
以上費用,如需轉賬,請轉入當事人指定賬戶。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四川省涼山彝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會東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對此次事故事發(fā)經過、事故原因分析、過錯責任認定而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客觀真實、合法有效,各方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均未申請上一級交管部門復核,故本院依法確認其證明力。
公民的生命健康權、財產權益受到法律保護,侵害他人合法權益,侵權人應承擔侵權責任,據(jù)事故認定書確定的主次責任劃分,本案系機動車之間發(fā)生的交通事故,原(被)告均有不同程度損傷,故本院確定本訴被告梁某某承擔本訴原告馮某海70%的賠償責任,本訴原告馮某海自行承擔30%的賠償責任。
反訴被告馮某海承擔反訴原告梁某某30%的賠償責任,反訴原告梁某某自行承擔70%的賠償責任。
本訴原告馮某海與反訴原告梁某某因此次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損失本院予以支持,但雙方的賠償項目及標準均應符合相關法律規(guī)定,現(xiàn)依法對本訴原告(反訴被告)馮某海提請賠償?shù)膿p失作如下核定與分述:
一、醫(yī)療費40960.39元。
1、會東縣嘎吉中心衛(wèi)生院120車輛急救費460元,有該衛(wèi)生院正式票據(jù),予以認可。
2、會東縣人民醫(yī)院住院醫(yī)療費4159.22元,有該院住院結算票據(jù),予以認可;門診票據(jù)490元系入院時會東縣人民醫(yī)院CT檢查費,按縣醫(yī)院入院病人檢查流程,故也予認可。
3、攀枝花市中心醫(yī)院醫(yī)療費35251.17元,有該院住院病歷、入(出)院證明書、費用明細表等證據(jù),予以認可。
門診票據(jù)600元系入院時攀枝花市中心醫(yī)院CT檢查費,按該院入院病人檢查流程,故也予認可。
4、對原告(反訴被告)馮某海所提供會東縣人民醫(yī)院7月26日門診票據(jù)及11月17日攀枝花市中心醫(yī)院門診票據(jù),未有診斷書、處方及其他證明,不能證明系治療本次事故疾病必需合理費用。
故本院不予支持。
二、誤工費1615元。
1、對在會東縣人民醫(yī)院治療時原告僅提供出院證明書及住院結算票據(jù)(復印件),再未提供其他證據(jù),從上述證據(jù)不能確定馮某海住院誤工天數(shù)及是否需護理,故對原告在會東縣人民醫(yī)院誤工費不予支持。
2、在攀枝花市中心醫(yī)院住院17天,有該醫(yī)院出院證明書,病歷記錄、結算票據(jù)等證據(jù)相互印證,故應計算誤工費1615元(17天×95元/天)。
3、出院后未有醫(yī)療機構證明原告需休息,雖原告出具會東縣嘎吉鄉(xiāng)人民政府與嘎吉鄉(xiāng)麻栗村委會聯(lián)合證明,但該二單位不是醫(yī)療機構,未具備資格證明原告?zhèn)麆菔欠駠乐兀渴欠衲軈⑴c勞動?是否持續(xù)誤工?根本不具有該事項的證明效力,故我院不予采信該證據(jù)。
故原告院后未有休息期,誤工費不予支持。
三、護理費2040元。
對在會東縣人民醫(yī)院治療時原告僅提供出院證明書及住院結算票據(jù)(復印件),再未提供其他證據(jù),從上述證據(jù)不能確定馮某海住院是否需護理,故對原告在會東縣人民醫(yī)院護理費不予支持。
在攀枝花市中心醫(yī)院住院17天,有該醫(yī)院出院證明書明確載明“住院期間留陪一人”,故應計算護理費2040元(17天×120元/天)。
四、住院伙食補助費510元(17天×30元/天)。
五、營養(yǎng)費510元(17天×30元/天)。
六、殘疾賠償金17606元(8803元/年×20年×10%)
七、后續(xù)治療費8000元。
八、鑒定費1400元。
九、交通費(含住宿費)828元(交通費66元/人次×2人×2往返×2次司法鑒定+住宿費150元/次×2次司法鑒定)。
原告(反訴被告)馮某海上述損失合計73469.39元。
對原告(反訴被告)馮某海訴狀中請求賠償摩托車修理費未向我院提供相應證據(jù),故我院不予支持。
對被告(反訴原告)梁某某提請賠償?shù)膿p失作如下核定與分述:
一、醫(yī)療費16030.46元。
1、會東縣嘎吉中心衛(wèi)生院120車輛急救費460元,有該衛(wèi)生院正式票據(jù),予以認可。
2、會東縣人民醫(yī)院住院醫(yī)療費2289.33元,有該院住院結算票據(jù),予以認可;門診票據(jù)490元系入院時會東縣人民醫(yī)院CT檢查費,按縣醫(yī)院入院病人檢查流程,故也予認可。
3、攀枝花市中心醫(yī)院醫(yī)療費11861.55元,有該院住院病歷、入(出)院證明書、費用明細表等證據(jù),予以認可。
門診票據(jù)929.58元系入院時攀枝花市中心醫(yī)院CT檢查費及急診門診費用,按該院入院病人檢查流程,故也予認可。
4、對被告(反訴原告)梁某某所提供會東縣人民醫(yī)院2014年12月31日門診票據(jù)及2015年3月1日涼山州精神病醫(yī)院門診票據(jù)及會東縣嘎吉中心衛(wèi)生院收據(jù),未有診斷書、處方及其他證明,不能證明系治療本次事故疾病必需合理費用。
故本院不予支持。
二、誤工費2755元。
1、對在會東縣人民醫(yī)院治療時被告僅提供出院證明書及住院結算票據(jù)、明細費用匯總表,再未提供其他證據(jù),從上述證據(jù)不能確定被告梁某某住院誤工天數(shù)及是否需護理,故對原告在會東縣人民醫(yī)院誤工費不予支持。
2、在攀枝花市中心醫(yī)院住院15天,有該醫(yī)院出院證明書,病歷記錄、結算票據(jù)等證據(jù)相互印證,故應計算誤工費1425元(15天×95元/天)。
3、被告梁某某出院后有攀枝花市中心醫(yī)院出院證明書明確載明“出院后休息二周”。
故我院對被告梁某某院后休息期誤工費予以支持1330元(14天×95元/天)。
三、護理費1800元。
對在會東縣人民醫(yī)院治療時被告僅提供出院證明書及住院結算票據(jù)、明細費用匯總表,未提供其他證據(jù),從上述證據(jù)不能確定梁某某住院是否需護理,故對原告在會東縣人民醫(yī)院護理費不予支持。
在攀枝花市中心醫(yī)院住院15天,有該醫(yī)院出院證明書明確載明“住院期間陪護一人”,故應計算護理費1800元(15天×120元/天)。
院外是否需護理未有醫(yī)療機構明確意見,故院外護理費不予支持。
四、住院伙食補助費450元(15天×30元/天)。
五、營養(yǎng)費450元(17天×30元/天)。
六、殘疾賠償金17606元(8803元/年×20年×10%)。
七、鑒定費700元。
八、交通費(含住宿費)414元(交通費66元/人次×2人×2往返+住宿費150元)。
被告(反訴原告)梁某某上述損失合計40205.46元。
本案原告(反訴被告)馮某海駕駛的川WGF737號及被告(反訴原告)梁某某駕駛的川WQ2207號二輪摩托車均已向人保財險會東公司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簡稱交強險),此次交通事故發(fā)生在兩車輛的交強險保險期限內,根據(jù)道路交通安全法及交強險條例的相關規(guī)定,人保財險會東公司應啟動兩摩托車交強險向對方當事人進行賠償。
人保財險會東公司啟動川WQ2207號摩托車交強險對原告(反訴被告)馮某海賠償?shù)馁M用包括:1、死亡傷殘賠償限額:誤工費1615元、護理費2040元、殘疾賠償金17606元、交通費(含住宿費)828元,合計22089元。
2、醫(yī)療費用賠償限額:醫(yī)療費40960.39元、住院伙食補助費510元、營養(yǎng)費510元、后續(xù)治療費8000元,合計49980.39元。
因交強險醫(yī)療費用賠償限額為10000元,人保財險會東公司只應賠償限額10000元。
超出限額外剩余39980.39元和鑒定費1400元,合計41380.39元,由被告梁某某賠償原告馮某海70%部分即為28966元,原告自行承擔30%部分即為12414元。
人保財險會東公司啟動川WGF737號摩托車交強險對被告(反訴原告)梁某某賠償?shù)馁M用包括:1、死亡傷殘賠償限額:誤工費2755元、護理費1800元、殘疾賠償金17606元、交通費(含住宿費)414元,合計22575元。
2、醫(yī)療費用賠償限額:醫(yī)療費16030.46元、住院伙食補助費450元、營養(yǎng)費450元,合計16930.46元。
因交強險醫(yī)療費用賠償限額為10000元,人保財險會東公司只應賠償限額10000元。
超出限額外剩余6930.46元和鑒定費700元,合計7630.46元,由原告(反訴被告)馮某海賠償被告(反訴原告)梁某某30%部分即為2289元,原告自行承擔70%部分即為5341元。
為此,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 ?、第十六條 ?、第四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第一款 ?第一項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 ?第一款 ?、第二款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會東支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賠償原告(反訴被告)馮某海:誤工費1615元、護理費2040元、殘疾賠償金17606元、交通費(含住宿費)828元、醫(yī)療費10000元,合計32089元。
二、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會東支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賠償被告(反訴原告)梁某某:誤工費2755元、護理費1800元、殘疾賠償金17606元、交通費(含住宿費)414元、醫(yī)療費10000元,合計32575元。
三、由被告(反訴原告)梁某某賠償原告(反訴被告)馮某海剩余部分28966元(41380.39×70%);原告(反訴被告)馮某海自行承擔12414元(41380.39×30%)。
四、由原告(反訴被告)馮某海賠償被告(反訴原告)梁某某剩余部分2289元(7630.46×30%);原告(反訴被告)馮某海自行承擔5341元(7630.46×70%)。
五、駁回原告(反訴被告)馮某海的其他訴訟請求。
六、駁回被告(反訴原告)梁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品迭上述三、四項后,被告(反訴原告)梁某某實際應賠償原告(反訴被告)馮某海26677元。
本案訴訟費649元,反訴費325,減半收取487元。
由原告(反訴被告)馮某海交納146元,被告(反訴原告)梁某某交納341元(此款原告已預交本院,被告梁某某在履行本判決書義務時一并徑直給付原告)。
以上費用,如需轉賬,請轉入當事人指定賬戶。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審判長:湯健
書記員:李飛(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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