馮某某
陳秀紅(河北重信律師事務所)
馮愛社
李文彩
馮利軍
原告馮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河北省石家莊市鹿泉區(qū)。
委托代理人陳秀紅,河北重信律師事務所律師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馮愛社,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河北省石家莊市鹿泉區(qū)。
被告李文彩,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河北省石家莊市鹿泉區(qū)。
委托代理人馮利軍,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河北省石家莊市鹿泉區(qū)。
原告馮某某與被告李文彩為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王丙午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馮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陳秀紅、馮愛社、被告李文彩的委托代理人馮利軍均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馮某某訴稱,原告馮某某與被告李文彩為同村老人。
2016年6月18日9時24分許,在石家莊市鹿泉區(qū)上寨鄉(xiāng)南寨村廣場,被告李文彩與原告馮某某言語不和,竟出手打傷馮某某,致比李文彩年歲更高的馮某某住院。
原告馮某某經(jīng)鹿泉司法醫(yī)學鑒定中心鑒定,其傷情為輕微傷。
為了維護原告馮某某的合法權益,特訴至法院,請求法院依法判決被告李文彩賠償原告馮某某醫(y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護理費、交通費等損失5666元;本案訴訟費由被告負擔。
被告李文彩辯稱,一、李文彩沒有打馮某某,被告李文彩去趕集,到村委會門口后原告馮某某正在砸玻璃,原告馮某某將村委會的門牌扔出去,砸到了被告,然后被告李文彩就和原告馮某某理論,原告馮某某不僅沒有道歉,還辱罵人。
后原、被告因口角發(fā)生爭執(zhí),導致被告李文彩受傷。
本院認為,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y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
被告李文彩將原告馮某某毆打致傷,有公安機關的處罰決定為證,故原告馮某某要求被告李文彩賠償其損失,本院予以支持。
根據(jù)原告馮某某提供的證據(jù),其請求賠償?shù)膿p失依法認定為:醫(yī)療費2782.38元、住院伙食補助費500元、護理費52409元/年(職平工資)×5天=718元、鑒定費400元、交通費300元,以上損失計4700.38元,該損失應由被告李文彩予以賠償。
原告馮某某的的其他請求,依據(jù)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被告李文彩要求原告馮某某賠償損失,與本案不是一個法律關系,應另行處理。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李文彩在本判決生效三日內賠償原告馮某某損失4700.38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0元,減半收取25元,由被告李文彩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y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
被告李文彩將原告馮某某毆打致傷,有公安機關的處罰決定為證,故原告馮某某要求被告李文彩賠償其損失,本院予以支持。
根據(jù)原告馮某某提供的證據(jù),其請求賠償?shù)膿p失依法認定為:醫(yī)療費2782.38元、住院伙食補助費500元、護理費52409元/年(職平工資)×5天=718元、鑒定費400元、交通費300元,以上損失計4700.38元,該損失應由被告李文彩予以賠償。
原告馮某某的的其他請求,依據(jù)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被告李文彩要求原告馮某某賠償損失,與本案不是一個法律關系,應另行處理。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李文彩在本判決生效三日內賠償原告馮某某損失4700.38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0元,減半收取25元,由被告李文彩負擔。
審判長:王丙午
書記員:李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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