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馮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農民,住泊頭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田麗萍,河北博海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吳某某(又名劉樹鳳),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泊頭市。
被告:宋某某,男,成年,漢族,住泊頭市。
原告馮某某與被告吳某某、宋某某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9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18年6月15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馮某某和委托訴訟代理人田麗萍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吳某某和宋某某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馮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一、判令二被告共同償還工資及欠款50487元;二、訴訟費由被告負擔。事實與理由:二被告系夫妻關系,自2011年初雇傭原告為其打工,二被告長期拖欠原告工資,截止2016年1月28日被告共拖欠原告工資34500元。由于被告資金緊張不能給付,經協(xié)商將以上工資轉為借款,由被告吳某某以其丈夫宋某某的名義為原告出具借條一份。之后原告繼續(xù)為二被告打工,自2016年1月28日至2018年2月23日被告又拖欠原告工資15897元,由被告吳某某出具證明條一份。以上欠款經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償還,特提起訴訟,望查明事實,依法裁判。
被告吳某某、宋某某均未作答辯。
原告圍繞訴訟請求向本院提交了被告吳某某書寫的借條和證明條。被告吳某某、宋某某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應視為放棄質證的權利,對原告提交的證據(jù)予以采信。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截止至2018年2月23日被告吳某某共欠原告50487元。
本院認為,被告吳某某欠原告50487元事實清楚,證據(jù)確鑿充分,被告吳某某應予償還。借條和證明條均系被告吳某某書寫,且該債務數(shù)額較大,已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原告也未提交證據(jù)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原告主張系夫妻共同債務,要求被告吳某某、宋某某共同償還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條、第二百零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第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吳某某于判決生效后五日內償還原告馮某某50487元。
二、駁回原告馮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531元,由被告吳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滄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商保剛
書記員: 張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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