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鶴壁市淇濱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鶴淇濱檢一部刑訴〔2020〕72號
被告人馮某甲,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4105231980********,漢族,小學肄業(yè),無業(yè),戶籍地河南省湯陰縣,住湯陰縣**鎮(zhèn)****村**號。因犯盜竊罪,于2000年4月25日被鶴壁市郊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八年,并處罰金15000元;因犯盜竊罪,于2013年1月31日被鶴壁市淇濱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5000元。因涉嫌盜竊犯罪,于2019年11月19日被鶴壁市公安局淇濱區(qū)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盜竊犯罪,2019年12月25日經本院批準,于次日被鶴壁市公安局淇濱區(qū)分局執(zhí)行逮捕。
被告人晉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4105231988********,漢族,初中肄業(yè),無業(yè),戶籍地河南省湯陰縣,住湯陰縣**鎮(zhèn)***村***號。因犯盜竊罪,于2009年10月10日被鶴壁市淇濱區(qū)人民法院判處管制一年,并處罰金2000元;因犯盜竊罪,于2010年6月13日被鶴壁市淇濱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3000元;因犯盜竊罪,于2011年9月28日被鶴壁市淇濱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并處罰金2000元。因涉嫌盜竊犯罪,于2019年11月19日被鶴壁市公安局淇濱區(qū)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盜竊犯罪,2019年12月25日經本院批準,于次日被鶴壁市公安局淇濱區(qū)分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鶴壁市公安局淇濱區(qū)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馮某甲、晉某某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2月2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間,延長了審查起訴期限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1.2018年12月23日10時許,在淇濱區(qū)****區(qū)*門的菜市場附近,被告人晉某某、馮某甲將被害人魏某隨身攜帶的OPPO?R9S手機偷走。經鑒定,被盜手機價值人民幣450元。
2.2019年1月4日11時許,在淇濱區(qū)****區(qū)*門的菜市場附近,被告人晉某某、馮某甲將被害人郭某某隨身攜帶的OPPO?A5手機偷走。經鑒定,被盜手機價值人民幣917元。
3.2019年1月21日,在淇濱區(qū)****區(qū)*門,被告人晉某某、馮某甲將被害人李某某放在電動車簍內的手提包偷走,包內有OPPO?A33手機一部、600元現金及銀行卡等財物。經鑒定,被盜手機價值人民幣150元。
4.2019年1月23日12時許,在淇濱區(qū)**路與***路交叉口西南角,被告人晉某某、馮某甲將被害人蘇某隨身攜帶的OPPO?R15手機偷走,經鑒定,被盜手機價值人民幣1218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
2.證人馮某乙的證言;
3.被害人魏某、郭某某等人的陳述;
4.被告人馮某甲、晉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5.鑒定意見;
6.辨認筆錄。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馮某甲、晉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馮某甲、晉某某多次扒竊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馮某甲、晉某某到案后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系坦白,應當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建議判處被告人馮某甲、晉某某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建議適用簡易程序,請依法判處。
此致
鶴壁市淇濱區(qū)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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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員:牛紅新
李??帥
2020年4月10日
附:
1.被告人馮某甲、晉某某現羈押于鶴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二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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