馮某某
張忠慧(河北興凱律師事務所)
萬合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王素峰(河北石家莊高邑銀河法律服務所)
邵云山
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邯鄲市復興支公司
常武濤(河北浩博律師事務所)
王俊山
原告:馮某某。
委托代理人:張忠慧,河北興凱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萬合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萬和公司)。住所地:邯鄲市邯山區(qū)中華南大街52號。
法定代表人:武慶發(fā),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王素峰,石家莊市高邑銀河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邵云山,邯鄲市邯山區(qū)水院北路20號2棟3單元4號。
委托代理人:王素峰,石家莊市高邑銀河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第三人:王俊山,高邑縣高邑鎮(zhèn)高邑大街79號。
委托代理人:王素峰,石家莊市高邑銀河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邯鄲市復興支公司(以下簡稱人保邯鄲復興支公司)。地址:河北省邯鄲市人民路34號。
負責人:王世杰,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常武濤,河北浩博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馮某某與被告萬和公司、邵云山、人保邯鄲復興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2014年4月30日受理了本案。2014年5月7日原告申請傷殘等級鑒定,案件中止訴訟。訴訟中,被告邵云山的雇主王俊山申請作為第三人參加了訴訟。本案由審判員相曉武適用簡易程序獨任審判,于2014年8月20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張忠慧與被告萬和公司、邵云山、第三人王俊山三方委托代理人王素峰及人保邯鄲復興支公司委托代理人常武濤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原告和各被告對欒城縣公安交警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關于事故過程及責任劃分均無異議,本院對事故認定書采信。原告損失有:1、醫(yī)療費13434.27元,各方均無異議,本院予以認定;2、住院伙食補助費,原告住院34天,按每天50元計算,住院伙食補助費為(34天×50元/天)1700元。被告人保邯鄲復興支公司辯稱,原告存在住院掛床現象,但沒有提供證據,故本院對其抗辯不予支持;3、誤工費,被告對原告誤工天數110天無異議,結合其工資收入情況,誤工費為(3490元/月÷30天/月×110天)12796.67元;4、護理費,原告住院34天應給付護理費,出院后醫(yī)囑需人陪護預防意外損傷,但沒有確定陪護依賴程度和陪護時間,故出院后護理不予認定。結合護理人工資收入情況,護理費為(3200元/月÷30天/月÷34天)3626.67元;5、傷殘賠償金,原告鑒定10級傷殘,根據河北省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9102元/年計算20年,傷殘賠償金為(9102元/年×20年×10%)18204元;6、鑒定費1600元,有票據為證予以認定;7、營養(yǎng)費,有醫(yī)囑予以支持,按每天20元計算34天,營養(yǎng)費為(20元/天×34天)680元;8、交通費,原告沒有提交證據,結合當事人的意見,酌情認定100元;9、精神損害撫慰金,馮某某傷殘精神受到嚴重損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 ?,考慮馮某某乘坐的車輛在事故中的主要過錯責任,和本院所在地生活水平以及被告的履行能力,認定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元。原告請求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數額較高,本院不予支持。原告損失共計53141.61元。因邵云山系王俊山雇傭司機,邵云山應承擔的責任由王俊山負責賠償。王俊山承包的車輛在人保邯鄲復興支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對原告的損失,首先由被告人保邯鄲復興支公司在交強險醫(yī)療費分項限額內賠償(醫(y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yǎng)費)1萬元,在死亡傷殘賠償限額內賠償(護理費、傷殘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交通費、誤工費)35727.34元。超出交強險醫(yī)療費分項限額的損失及鑒定費用7414.27元,被告邵云山在事故中負次要責任,按30%的比例由被告萬和公司在第三者責任險內賠償(7414.27元×30%)2224.81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四十八條 ?、第四十九條 ?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 ?第一款 ?、第十九條 ?、第二十條 ?、第二十一條 ?、第二十二條 ?、第二十三條 ?、第二十五條 ?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邯鄲市復興支公在
交強險限額內賠償原告馮某某各項損失計45727.34元。
二、被告萬合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在第三者責任險限額內賠償原告馮某某各項損失2224.81元。
三、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
上述給付事項,限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履行完畢。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四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元1185,減半收取593元,由第三人王俊山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原告和各被告對欒城縣公安交警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關于事故過程及責任劃分均無異議,本院對事故認定書采信。原告損失有:1、醫(yī)療費13434.27元,各方均無異議,本院予以認定;2、住院伙食補助費,原告住院34天,按每天50元計算,住院伙食補助費為(34天×50元/天)1700元。被告人保邯鄲復興支公司辯稱,原告存在住院掛床現象,但沒有提供證據,故本院對其抗辯不予支持;3、誤工費,被告對原告誤工天數110天無異議,結合其工資收入情況,誤工費為(3490元/月÷30天/月×110天)12796.67元;4、護理費,原告住院34天應給付護理費,出院后醫(yī)囑需人陪護預防意外損傷,但沒有確定陪護依賴程度和陪護時間,故出院后護理不予認定。結合護理人工資收入情況,護理費為(3200元/月÷30天/月÷34天)3626.67元;5、傷殘賠償金,原告鑒定10級傷殘,根據河北省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9102元/年計算20年,傷殘賠償金為(9102元/年×20年×10%)18204元;6、鑒定費1600元,有票據為證予以認定;7、營養(yǎng)費,有醫(yī)囑予以支持,按每天20元計算34天,營養(yǎng)費為(20元/天×34天)680元;8、交通費,原告沒有提交證據,結合當事人的意見,酌情認定100元;9、精神損害撫慰金,馮某某傷殘精神受到嚴重損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 ?,考慮馮某某乘坐的車輛在事故中的主要過錯責任,和本院所在地生活水平以及被告的履行能力,認定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元。原告請求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數額較高,本院不予支持。原告損失共計53141.61元。因邵云山系王俊山雇傭司機,邵云山應承擔的責任由王俊山負責賠償。王俊山承包的車輛在人保邯鄲復興支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對原告的損失,首先由被告人保邯鄲復興支公司在交強險醫(yī)療費分項限額內賠償(醫(y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yǎng)費)1萬元,在死亡傷殘賠償限額內賠償(護理費、傷殘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交通費、誤工費)35727.34元。超出交強險醫(yī)療費分項限額的損失及鑒定費用7414.27元,被告邵云山在事故中負次要責任,按30%的比例由被告萬和公司在第三者責任險內賠償(7414.27元×30%)2224.81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四十八條 ?、第四十九條 ?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 ?第一款 ?、第十九條 ?、第二十條 ?、第二十一條 ?、第二十二條 ?、第二十三條 ?、第二十五條 ?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邯鄲市復興支公在
交強險限額內賠償原告馮某某各項損失計45727.34元。
二、被告萬合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在第三者責任險限額內賠償原告馮某某各項損失2224.81元。
三、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
上述給付事項,限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履行完畢。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四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元1185,減半收取593元,由第三人王俊山負擔。
審判長:相曉武
書記員:李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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