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馮振彬,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定州市西城區(qū)。
委托代理人張麗紅,河北冀中(定州)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邊清水,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定州市。
被告委托代理人張巖,河北平恒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邊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定州市。
被告委托代理人張巖,河北平恒律師事務所律師。
本院在審理原告馮振彬與被告邊清水、邊某某租賃合同糾紛一案中,原告馮振彬于2016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訴的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馮振彬的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馮振彬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200元,由原告負擔。
審判員 孫朝輝
書記員:申陽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