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馮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址邯鄲市廣平縣。。委托訴訟代理人:馮艷超,系原告馮某某之子。委托訴訟代理人:任玉焱,河北十力律師事務(wù)所廣平分所律師。被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村民。。委托訴訟代理人:馮瑞玲,系被告李某某之妻。委托訴訟代理人:張瑞志,河北張瑞志律師事務(wù)所律師。第三人:蘇金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廣平縣村民。。委托訴訟代理人:梁海燕,河北張瑞志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馮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一、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給付原告1、2007年經(jīng)營期間原告墊資211941元及利潤62460元;2、2008年經(jīng)營中墊資30771.9元及利潤14874元;二項共計320046.9元。二、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原告同被告以及蘇金美自1998年開始合伙經(jīng)營打井生意。三人合伙至2007年4月21日,2007年4月21日三方合伙解散后,原告同被告繼續(xù)合伙經(jīng)營打井生意,2008年原、被告合伙結(jié)束。2008年12月15日被告李某某同蘇金美向法院起訴,請求人民法院判令原告返還被告及蘇金美合伙經(jīng)營所得利潤及其它款項。該案歷經(jīng)數(shù)次審理,2012年11月21日市中院對原、被告及蘇金美三人合伙之訴進行調(diào)解,調(diào)解書已發(fā)生法律效力。一審判決及中院調(diào)解未涉及原被告的合伙情況。自2007年4月21日始,原、被告合伙打井15眼,其中2007年12眼,總計收入649355元,雙方對2007年的收支進行了清算,資金全部收回,對2008年的合伙打井三眼未清算。此前2007年1月17日被告李某某用原告身份證號在中國農(nóng)業(yè)銀行辦理了借記卡(卡號62×××57)該卡由被告李某某持有收取打井款項。原、被告二人合伙雙方對2007年的打井情況進行了清算,2007年總收入為649355元,原告開支398392元,被告李某某開支126597元,合伙利潤為124366元。原告共收取了五筆共計186451元(其中大馬莊20000元、袁莊45000元、河南5000元、東胡堡45000元、北靳莊71415元)。被告共收取了所有井款計462904元。該462904元包括財政轉(zhuǎn)款。二人的共同支出雙方無爭議,且已在利潤中列支。被告李某某收取了2007年462904元,減去他開支126597元,手中仍有合伙資金336307元,原告共計收到打井收入186451元,支出398392元,原告在經(jīng)營中共墊付資金211941元,被告依法應(yīng)返還其墊付的資金211941元。2007年合伙利潤124920元除以2等于62460元在被告李某某手中,依法應(yīng)返還其2007年合伙利潤62460元。2008年雙方合伙打井3眼,被告于2010年2月在財政局農(nóng)財科取北鹽池井款59160元,南韓村井款45000元,共計104160元。原告收取南韓村井村交4640元及西張孟井村交25000元,共計29640元。打井過程中經(jīng)原告手共支付工人工資22131.30元及其它開支38280.6元,共計60411.9元,原告墊付30771.9元。經(jīng)原告手欠南寺郎固井管款41840元,張孟領(lǐng)水泵款1800元,共計43640元。被告李某某除應(yīng)支付外欠款43640元外,還應(yīng)償付其墊付的現(xiàn)金30771.9元,被告手中還有合伙利潤29748元除以2等于14874元為原告利潤。以上被告共欠原告墊付資金242712.9元,利潤77334元,共計320046.9元要求被告返還故訴至法院。被告李某某提出馮某某訴李某某合伙糾紛一案違背一事不再理原則,和廣平縣人民法院(2008)廣民初字第668號民事判決書審理的內(nèi)容一致。具體表現(xiàn)在:1、案由一致,均為合伙糾紛;2、當事人一致,原告為馮某某,被告為李某某;3、審理的內(nèi)容一致,均為2007年4月到2008年4月,馮某某和李某某兩人合伙打井12眼,營利124926元,只是形式不一樣。2008年在廣平法院起訴時,馮某某的依據(jù)是一張欠條,數(shù)額為114743元。在該案庭審筆錄第5頁,法官問114743元是欠你什么錢,從馮某某的回答中可以看出和此案審理的2007年兩人合伙的內(nèi)容完全一致;4、審理的證據(jù)一致。除了114743元的欠條外,還有2007年馮某某與李某某合伙期間收入開支利潤結(jié)算表,盈虧總表,每個井的具體結(jié)算表等,證據(jù)均一致。由此可見,馮某某訴李某某合伙糾紛一案中第一部分訴求和廣平縣人民法院(2008)廣民初字第668號判決中114743元欠條部分完全一致,廣平縣人民法院當時予以駁回,馮某某改頭換面,故意避開114743元欠條這一事實,重新起訴,應(yīng)予駁回。本院經(jīng)審查認為,廣平縣人民法院(2008)廣民初字第668號案件系馮某某訴李某某合伙協(xié)議糾紛,該案立案時間為2008年9月3日,該案所訴內(nèi)容包括2007年、2008年合伙事實,廣平縣人民法院已作出(2008)廣民初字第668號民事判決,且已生效。本案查明原告馮某某所訴其與被告李某某二人合伙終止時間為2008年5月底6月初,在(2008)廣民初字第668號案件立案時間2008年9月3日之前。綜上(2008)廣民初字第668號案件與本院所審理的合伙糾紛的時間段相同,案由一致,系同一合伙關(guān)系糾紛,且當事人沒有變化,已有生效判決。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五項的規(guī)定,人民法院對下列起訴,分別情形,予以處理:(五)對判決、裁定、調(diào)解書已經(jīng)發(fā)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當事人又起訴的,告知原告申請再審,但人民法院準許撤訴的裁定除外?!蹲罡呷嗣穹ㄔ宏P(guān)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零八條第三款規(guī)定,立案后發(fā)現(xiàn)不符合起訴條件或者屬于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規(guī)定情形的,裁定駁回起訴。故原告馮某某的起訴不符合法定條件,應(yīng)裁定駁回起訴。原告馮某某稱在廣平縣人民法院起訴的是欠款,與本案主張合伙糾紛無關(guān),但綜合卷宗材料,原告馮某某在廣平縣人民法院起訴的欠款系合伙債權(quán)債務(wù),與本案的訴訟請求屬同一種類,故該辯稱理由不成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五項、第一百四十四條、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零八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原告馮某某與被告李某某合伙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7日立案后,依法進行審理。第三人蘇金美申請以第三人參加訴訟,本院通知蘇金美作為本案的第三人參加訴訟。
駁回馮某某的起訴。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邯鄲市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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