馮某某
武漢京東世紀貿易有限公司
李文一(上海金茂律師事務所)
施嘉恒(上海金茂律師事務所)
原告:馮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湖北省天門市。
被告:武漢京東世紀貿易有限公司。
工商注冊登記地武漢市東西湖區(qū)高橋產業(yè)園臺中大道特1號,實際辦公地武漢市漢陽區(qū)鸚鵡大道46號天下名企匯5樓。
法定代表人:劉強東,系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文一、施嘉恒,系上海市金茂律師事務所律師。
特別授權代理。
原告馮某某與被告武漢京東世紀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武漢京東公司)產品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5日受理后,被告武漢京東公司對本案管轄權提出異議。
本院作出(2016)鄂0105民初750號民事裁定書,駁回被告武漢京東公司的管轄異議。
被告武漢京東公司不服,向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該院于2016年5月27日作出(2016)鄂01民轄終396號民事裁定書,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
本案依法由審判員趙春琳獨任審理,于2016年6月27日公開開庭進行審理,原告馮某某及被告武漢京東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施嘉恒到庭參加了訴訟。
2016年8月30日,經雙方同意,本案繼續(xù)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馮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退貨款9800元;2.支付貨款十倍的賠償金98000元;3.承擔本案訴訟費及原告交通費2200元。
本案開庭審理時,原告撤回了關于交通費的訴訟請求。
事實和理由:2015年12月9日,原告通過網上訂單在被告武漢京東公司處購買了50瓶單價498元的丹仕頓久衡瑪咖蟲草片(以下簡稱涉案蟲草片),折扣后共計9800元。
該蟲草片在外包裝上標明添加的配料包括“焦糖色、硬脂酸鎂、L-精氨酸”。
依據GB2760-201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以下簡稱GB2760標準)的規(guī)定,焦糖色作為食品添加劑的功能是著色劑,適用范圍有嚴格限制,不包括涉案的蟲草片。
依據該標準,硬脂酸鎂只能用于蜜餞涼果、可可制品、巧克力和巧克力制品(包括代可可脂巧克力及制品)以及糖果,也不包括涉案蟲草片。
依據《衛(wèi)生部辦公廳關于精氨酸不能作為普通食品原料的復函》(衛(wèi)辦監(jiān)督函(2009)221號),“L-精氨酸屬于GB2760允許使用的食品香料品種,不是食品,不得作為食品原料使用。
按照GB2760和香精香料使用的自限性原則,L-精氨酸須配制成香精后方可用于食品生產,在食品中的用量應不超過250毫克/千克”。
綜上所述,涉案蟲草片添加以上配料不符合我國食品安全標準。
被告自2014年因銷售含有“焦糖色、硬脂酸鎂、L-精氨酸”的食品多次被消費者起訴,并被法院認定為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判令承擔賠償責任,但仍不認真履行進貨檢查驗收義務,其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賠償責任。
請求法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二條 ?、第一百四十八條 ?第二款 ?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的相關條款判如所請。
武漢京東公司當庭辯稱:涉案蟲草片符合國家食品安全的相關規(guī)定,是合格產品;被告作為銷售方在銷售前查驗了產品商檢合格證書,即已經充分履行了審查義務,不屬于明知產品不合格還予以銷售的情況,不應該承擔食品安全法規(guī)定的懲罰性賠償責任。
涉案蟲草片配料第一項為乳糖,故屬于壓片糖果,使用焦糖色和硬脂酸鎂符合GB2760標準的要求;根據GB7718-2011《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問答第四十三條,使用食用香精、食用香料的食品,可以在配料表中標示該香精香料的通用名稱,也可標示為“食用香精”,或者“食用香料”,或者“食用香精香料”,故該產品使用制成香精的L-精氨酸并在配料表中標注為“L-精氨酸”,不違反相關規(guī)定。
涉案蟲草片添加上述三種食品添加劑符合食品安全法的要求,故不同意原告全部訴訟請求。
本院認為:本案爭議焦點在于:一、涉案蟲草片是否屬于壓片糖果;二、涉案蟲草片是否符合我國食品安全國家標準;三、武漢京東公司是否“明知”涉案蟲草片不符合我國食品安全國家標準仍進行銷售。
武漢京東公司主張其銷售的涉案蟲草片主要成分為乳糖,故屬于SB/T10347-2008《糖果壓片糖果》所稱的壓片糖果、使用焦糖色和硬脂酸鎂符合GB2760標準的要求。
但沒有證據證明涉案蟲草片的生產適用了前述壓片糖果推薦性行業(yè)標準;且現行國家或行業(yè)標準對糖果或壓片糖果的定義不足以排除其他以乳糖為主要成分食品的存在;GB7718-201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4.1.2.1規(guī)定,食品名稱“應在食品標簽的醒目位置,清晰地標示反映食品真實屬性的專用名稱”,而涉案蟲草片標注的“品名”與通常理解的“糖果”不符。
故對武漢京東公司關于涉案蟲草片屬于壓片糖果的主張不予支持。
因此,沒有理由認為涉案蟲草片屬于GB2760標準允許使用焦糖色和硬脂酸鎂的食品范圍,武漢京東公司主張涉案蟲草片符合我國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缺乏事實或法律依據,不予支持。
此外,現行法律法規(guī)并未禁止食品中添加的香精香料顯示其通用名稱。
故馮某某僅以涉案蟲草片配料表中標注有L-精氨酸為由,主張該產品違法添加了未制成香精的L-精氨酸,缺乏事實或法律依據,不予支持。
武漢京東公司還主張涉案蟲草片進口時獲得了出入境檢驗檢疫衛(wèi)生證書,故符合我國國家衛(wèi)生標準。
但涉案蟲草片不符合我國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屬實,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七條 ?的規(guī)定,對該公司的前述主張不予支持。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五條 ?、第九十二條 ?第一款 ?、第一百三十六條 ?及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二款 ?的規(guī)定,食品安全標準是強制執(zhí)行的標準;進口的食品應當符合我國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經營者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即使符合法定免予處罰的條件,仍需依法承擔賠償責任;除法定情形外,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食品的,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
GB2760標準屬于我國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從外包裝文字來看,涉案蟲草片中添加焦糖色和硬脂酸鎂明顯不符合該標準,武漢京東公司自稱已盡到進貨查驗義務,則應當“明知”上述情況。
因此,馮某某除要求武漢京東公司退貨款9800元外,還要求該公司支付貨款十倍的賠償金98000元確有依據,予以支持,但是馮某某須將其購得的涉案蟲草片退回武漢京東公司。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五條 ?、第九十二條 ?第一款 ?、第一百三十六條 ?、第一百四十八條 ?第二款 ?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七條 ?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原告馮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將50瓶凈含量49.8克的丹仕頓久衡瑪咖蟲草片返還被告武漢京東世紀貿易有限公司,被告武漢京東世紀貿易有限公司在收到上述商品當天向原告馮某某退還貨款9800元,如上述商品不能返還,則被告武漢京東世紀貿易有限公司無需退還貨款;
二、被告武漢京東世紀貿易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馮某某賠償98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訴訟費2456元,減半收取為1228元,由被告武漢京東世紀貿易有限公司負擔。
此款原告已預交,被告應將所負擔的訴訟費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直接付給原告。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交副本,上訴于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本案爭議焦點在于:一、涉案蟲草片是否屬于壓片糖果;二、涉案蟲草片是否符合我國食品安全國家標準;三、武漢京東公司是否“明知”涉案蟲草片不符合我國食品安全國家標準仍進行銷售。
武漢京東公司主張其銷售的涉案蟲草片主要成分為乳糖,故屬于SB/T10347-2008《糖果壓片糖果》所稱的壓片糖果、使用焦糖色和硬脂酸鎂符合GB2760標準的要求。
但沒有證據證明涉案蟲草片的生產適用了前述壓片糖果推薦性行業(yè)標準;且現行國家或行業(yè)標準對糖果或壓片糖果的定義不足以排除其他以乳糖為主要成分食品的存在;GB7718-201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4.1.2.1規(guī)定,食品名稱“應在食品標簽的醒目位置,清晰地標示反映食品真實屬性的專用名稱”,而涉案蟲草片標注的“品名”與通常理解的“糖果”不符。
故對武漢京東公司關于涉案蟲草片屬于壓片糖果的主張不予支持。
因此,沒有理由認為涉案蟲草片屬于GB2760標準允許使用焦糖色和硬脂酸鎂的食品范圍,武漢京東公司主張涉案蟲草片符合我國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缺乏事實或法律依據,不予支持。
此外,現行法律法規(guī)并未禁止食品中添加的香精香料顯示其通用名稱。
故馮某某僅以涉案蟲草片配料表中標注有L-精氨酸為由,主張該產品違法添加了未制成香精的L-精氨酸,缺乏事實或法律依據,不予支持。
武漢京東公司還主張涉案蟲草片進口時獲得了出入境檢驗檢疫衛(wèi)生證書,故符合我國國家衛(wèi)生標準。
但涉案蟲草片不符合我國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屬實,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七條 ?的規(guī)定,對該公司的前述主張不予支持。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五條 ?、第九十二條 ?第一款 ?、第一百三十六條 ?及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二款 ?的規(guī)定,食品安全標準是強制執(zhí)行的標準;進口的食品應當符合我國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經營者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即使符合法定免予處罰的條件,仍需依法承擔賠償責任;除法定情形外,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食品的,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
GB2760標準屬于我國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從外包裝文字來看,涉案蟲草片中添加焦糖色和硬脂酸鎂明顯不符合該標準,武漢京東公司自稱已盡到進貨查驗義務,則應當“明知”上述情況。
因此,馮某某除要求武漢京東公司退貨款9800元外,還要求該公司支付貨款十倍的賠償金98000元確有依據,予以支持,但是馮某某須將其購得的涉案蟲草片退回武漢京東公司。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五條 ?、第九十二條 ?第一款 ?、第一百三十六條 ?、第一百四十八條 ?第二款 ?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七條 ?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原告馮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將50瓶凈含量49.8克的丹仕頓久衡瑪咖蟲草片返還被告武漢京東世紀貿易有限公司,被告武漢京東世紀貿易有限公司在收到上述商品當天向原告馮某某退還貨款9800元,如上述商品不能返還,則被告武漢京東世紀貿易有限公司無需退還貨款;
二、被告武漢京東世紀貿易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馮某某賠償98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訴訟費2456元,減半收取為1228元,由被告武漢京東世紀貿易有限公司負擔。
此款原告已預交,被告應將所負擔的訴訟費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直接付給原告。
審判長:趙春琳
書記員:張文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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