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馮志強,個體經(jīng)營戶。
委托代理人:何志新,湖北力為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何某某,個體經(jīng)營戶。
委托代理人:何志新,湖北力為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丁峰勤,個體經(jīng)營戶。
委托代理人:何志新,湖北力為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江蘇蘇興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蘇省興化市英武南路188號。
法定代表人:王順源,總經(jīng)理。
本院在審理原告馮志強、何某某、丁峰勤訴被告江蘇蘇興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中,被告江蘇蘇興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辯狀期間對管轄權提出異議,后又向本院書面撤回該異議,故原告于2014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的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應予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馮志強、何某某、丁峰勤撤回起訴。
本案案件受理費18361元,減半收取計9180.5元,由原告馮志強、何某某、丁峰勤負擔。
審 判 長 高桂云 人民陪審員 肖友武 人民陪審員 李啟發(fā)
書記員:鄒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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