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被告):馮某某,男,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鹿泉區(qū)。
委托代理人:楊彥平,河北弘宇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quán)限:特別授權(quán)。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于生軍,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鹿泉區(qū)。
上訴人馮某某因與被上訴人于生軍合伙糾紛一案,不服石家莊市鹿泉區(qū)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冀0110民初1226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8年7月15日立案,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馮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楊彥平、被上訴人于生軍到庭參加訴訟。
本院認為:僅從被上訴人提交的支條中載明的“今支到?!弊置婧x中不能判斷雙方之間為雇傭關系,上訴人稱與被上訴人是雇傭關系,支取款都分下去了,并寫了書面材料給被上訴人于生軍,但并沒有相關證據(jù)提交,故本院對上訴人的主張不予認可。另雙方當事人對款項沒有利息約定,故一審法院對利息部分的判決并不不妥。
綜上,上訴人馮某某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一審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審判長 孟維山
審判員 趙志山
審判員 張國順
書記員: 侯軼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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