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馮建明。
委托訴訟代理人:沈劍,上海朝聞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顧某某。
原告馮建明與被告顧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由審判員顏佩娥、人民陪審員吳鳳鳴、褚鳳英組成合議庭,于2019年1月8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馮建明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沈劍到庭參加訴訟。被告顧某某經(jīng)本院公告?zhèn)鲉疚吹酵V,本院依法缺席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馮建明訴稱,原、被告經(jīng)人介紹相識。2017年3月,被告以家中房屋將動遷需購買安置房為由向原告借款,原告考慮到被告所居住區(qū)域確實列入動遷范圍,被告具備償還借款的能力,故同意向被告出借款項。2017年3月6日,原、被告簽訂《借款合同》,合同約定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幣50萬元,并約定利息按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的四倍計算。當日,原告通過銀行轉賬方式向被告支付借款50萬元。2017年3月28日,被告又以上述事由向原告借款6萬元并簽訂《借款合同》一份,合同約定被告向原告借款6萬元,并約定利息按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的四倍計算。當日,原告通過銀行轉賬方式向被告支付借款6萬元。2017年12月,被告通過他人向原告還款15萬元。此后,被告未返還剩余借款。2018年年初起,原告無法打探到被告的下落,故依法提起訴訟,具體訴請如下:1、判令被告返還借款41萬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借款利息(以借款本金41萬元為基數(shù),自2017年3月28日起至實際還款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的四倍計算);3、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被告顧某某未作答辯。
經(jīng)審理查明,原、被告經(jīng)人介紹相識。2017年3月,被告以家中急需資金為由向原告要求借款。2017年3月6日,原、被告簽訂《借款合同》,合同約定被告向原告借款50萬元,并約定利息按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的四倍計算。當日,原告通過銀行轉賬方式向被告支付借款50萬元。2017年3月28日,被告又以上述事由向原告借款6萬元并簽訂《借款合同》一份,合同約定被告向原告借款6萬元,并約定利息按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的四倍計算。當日,原告通過銀行轉賬方式向被告支付借款6萬元。2017年12月,被告通過他人向原告還款15萬元。此后,因被告未返還剩余借款,且原告無法打探到被告的下落,故引發(fā)訴訟。
上述事實,有《借款合同》、銀行轉賬憑證及本案的庭審記錄在案佐證。
本院認為,原、被告之間的民間借貸合同關系有《借款合同》、轉賬憑證為證,應屬合法有效。原告要求被告返還借款41萬元,有事實和法律依據(jù),應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的四倍計付利息,符合《借款合同》的約定,且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應予支持。被告經(jīng)本院公告?zhèn)鲉疚吹酵V,本院依法缺席判決。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二百零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九條第一款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顧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返還原告馮建明借款41萬元;
二、被告顧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原告馮建明以借款41萬元為基數(shù)自2017年3月28日起至被告實際還款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頒布的同期貸款基準利率的四倍計算的利息。
負有金錢給付義務的當事人如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9,376元,由被告顧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吳鳳鳴
書記員:顏佩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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