馮建倉
趙文聯(lián)
劉建超(河北元泰律師事務所)
關某某
關靜
原告:馮建倉,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晉州市晉州鎮(zhèn)中街村人,現(xiàn)住晉州市。
被告:趙文聯(lián),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晉州市晉州鎮(zhèn)凡莊村人。
系關平安之妻。
被告:關某某,男,1989年1月24日,漢族,晉州市晉州鎮(zhèn)凡莊村人。
系關平安之子。
被告:關靜,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晉州市晉州鎮(zhèn)西關村人。
系關平安之女。
三被告委托訴訟代理人:劉建超,男,河北元泰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為一般代理,代收法律文書。
原告馮建倉訴被告趙文聯(lián)、關某某、關靜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
原告馮建倉,被告關靜及三被告委托訴訟代理人劉建超到庭參加了訴訟。
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馮建倉向本院提出的訴訟請求:三被告共同償還原告借款150000元及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事實與理由:2014年11月26日關平安和被告關某某因資金周轉困難為由,向原告借款150000元,雙方約定月息1.5分,每年支付一次利息。
原告按照雙方約定將150000元打到被告關某某的賬號,被告為原告出具了借條。
2015年10月關平安死亡,之后原告多次找三被告要求還款,2015年11月三被告償還了原告利息30000元,后本息均未償還。
為了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特提起訴訟,望判如所請,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原告馮建倉為證明自己的主張?zhí)峁┝讼铝凶C據:
1、2014年11月26日借條一張,證明關平安向馮建倉借款情況。
2、農業(yè)銀行資金往來信息結果表一份,證明2014年11月25日馮建倉賬號62×××72轉出,向關某某賬號62×××19轉入款150000元情況。
被告趙文聯(lián)辯稱,趙文聯(lián)對該筆借款不知情,如果存在該筆借款是關平安借的,沒有用于家庭生活,所以不承擔還款責任。
被告關某某、關靜辯稱,二被告與原告不存在借款關系,關靜在2013年8月26日已經結婚,對該筆借款不知情,并且關某某、關靜放棄對父親關平安遺產的繼承,如存在該筆借款,系其父親關平安所借,不承擔還款責任,請求法院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被告關靜為證明自己的主張?zhí)峁┝讼铝凶C據:
身份證復印件書寫承諾放棄對父親關平安遺產的繼承。
結婚證一份,證明2013年8月26日與王成亮登記結婚。
晉州法院(2016)冀0183民初33號民事判決書一份。
被告關某某、關靜放棄繼承遺產的聲明。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質證。
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
本院認為,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原告馮建倉與關平安商定借款事宜后,原告馮建倉將借款轉賬給關平安指定的關某某銀行賬號,原告完成了款項交付。
關平安收到借款,給原告出具了借條,借款事實清楚,證據充分,原、被告雙方形成民間借貸關系。
雙方未約定借款期限,原告可隨時主張還款。
該借款發(fā)生在關平安與趙文聯(lián)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 ?規(guī)定,屬于夫妻共同債務,被告趙文聯(lián)應承擔共同償還責任。
被告辯稱對借款合同被告不知情,借款也未用于夫妻及家庭生活,不同意承擔責任,因未提供夫妻約定分別財產制的證據,對其主張本院不予支持。
關平安去世后,應由繼承人在遺產范圍內清償。
庭審中被告關某某、關靜明確表示放棄繼承遺產,趙秀恩也明確表示放棄繼承遺產根據《繼承法》第三十三條“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的規(guī)定,趙秀恩、被告關某某、關靜可不承擔還款責任。
原告要求被告關某某、關靜承擔償還責任的請求不予支持。
該債務發(fā)生在關平安與被告趙文聯(lián)夫妻存續(xù)期間,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六條 ?規(guī)定:“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應當對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的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據此,被告趙文聯(lián)應承擔連帶責任。
關平安死亡后,其親屬償還利息30000元,應予以扣除。
按月息1.5%計算,支付期間為400天,利息支付至2016年1月6日。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條 ?、第二百零六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三十三條 ?第二款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 ?、第二十六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趙文聯(lián)返還原告馮建倉借款本金15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1月7日起按月利率1.5%計算至本判決確定給付之日)。
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履行完畢。
二、被告關某某、關靜不承擔還款責任。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300元,由被告趙文聯(lián)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原告馮建倉與關平安商定借款事宜后,原告馮建倉將借款轉賬給關平安指定的關某某銀行賬號,原告完成了款項交付。
關平安收到借款,給原告出具了借條,借款事實清楚,證據充分,原、被告雙方形成民間借貸關系。
雙方未約定借款期限,原告可隨時主張還款。
該借款發(fā)生在關平安與趙文聯(lián)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 ?規(guī)定,屬于夫妻共同債務,被告趙文聯(lián)應承擔共同償還責任。
被告辯稱對借款合同被告不知情,借款也未用于夫妻及家庭生活,不同意承擔責任,因未提供夫妻約定分別財產制的證據,對其主張本院不予支持。
關平安去世后,應由繼承人在遺產范圍內清償。
庭審中被告關某某、關靜明確表示放棄繼承遺產,趙秀恩也明確表示放棄繼承遺產根據《繼承法》第三十三條“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的規(guī)定,趙秀恩、被告關某某、關靜可不承擔還款責任。
原告要求被告關某某、關靜承擔償還責任的請求不予支持。
該債務發(fā)生在關平安與被告趙文聯(lián)夫妻存續(xù)期間,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六條 ?規(guī)定:“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應當對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的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據此,被告趙文聯(lián)應承擔連帶責任。
關平安死亡后,其親屬償還利息30000元,應予以扣除。
按月息1.5%計算,支付期間為400天,利息支付至2016年1月6日。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條 ?、第二百零六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三十三條 ?第二款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 ?、第二十六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趙文聯(lián)返還原告馮建倉借款本金15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1月7日起按月利率1.5%計算至本判決確定給付之日)。
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履行完畢。
二、被告關某某、關靜不承擔還款責任。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300元,由被告趙文聯(lián)負擔。
審判長:趙韶臣
審判員:高江哲
審判員:宿俊娟
書記員:張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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