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原告)馮某某。
委托代理人丁權,湖北蘄春縣漕河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權限為一般代理。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蘄春福某萬家置業(yè)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福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文惠,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萬隆,湖北亨迪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為一般代理。
上訴人馮某某為與被上訴人蘄春福某萬家置業(yè)有限公司相鄰關系糾紛一案,不服湖北省蘄春縣人民法院(2015)鄂蘄春民一初字第00369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5年11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由審判員張焱奇擔任審判長,審判員樊勁松、付焰明參加的合議庭,并于2015年11月26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馮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丁權、被上訴人福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萬隆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審查明,2008年03月05日,馮某某取得位于蘄春縣漕河鎮(zhèn)××組原石材城西南側路邊的三層住房一棟的土地使用權及房屋所有權。2008年09月13日,福某公司依法取得蘄春縣漕河鎮(zhèn)××組原石材城東、南側土地使用權,并先后取得蘄春縣建設局頒發(fā)的該地塊(城市花園)建設用地規(guī)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其后,福某公司在該地塊開發(fā)建設商品房,由于該地塊與馮某某使用的地塊毗鄰,在福某公司建設過程中,馮某某以福某公司所建的15號樓(1+18層)與其房屋間距僅11米,影響其通風采光、修建地下車庫影響其房屋安全為由與福某公司發(fā)生糾紛。后來,福某公司在緊鄰馮某某住房的地段修建小區(qū)路面、花壇及圍欄時,因路面高于原告的屋基2米左右,雙方再次發(fā)生糾紛。雙方經(jīng)多次協(xié)商未果,馮某某于2015年02月09日訴至法院,要求福某公司停止侵害、排除妨礙,并賠償損失或恢復原狀;訴訟費由福某公司負擔。庭審中,馮某某表示,不要求福某公司拆除房屋、賠償損失,只要求福某公司拆除花壇。
原審認為,本案系相鄰關系引發(fā)的糾紛,不動產(chǎn)的相鄰權利人應當按照有利生產(chǎn)、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依法正確處理相鄰關系。馮某某、福某公司雙方的爭議焦點是福某公司所建設的房屋、小區(qū)路面、花壇等構筑物是否對馮某某的房屋及房屋通風、采光等造成妨礙。但是,馮某某并未提供充分證據(jù)證實福某公司的構筑物對其房屋及房屋通風、采光等造成妨礙,或有具體損害后果;福某公司的構筑物均依法取得了建設規(guī)劃部門的許可,并在許可范圍內施工建設,并無證據(jù)證實其損害了馮某某的合法權益,故馮某某的訴請并無事實和法律依據(jù),不予支持,判決:駁回馮某某的訴訟請求。
經(jīng)審理查明,原判查明事實屬實,另根據(jù)當事人二審中提交的證據(jù)本院另查明,福某公司在緊鄰馮某某住房的地段修建小區(qū)路面、花壇及圍欄時,因路面高于馮某某的屋基2米左右,達到了馮某某家房屋一層房屋窗戶中間,且離馮某某房屋距離過近,對馮某某房屋通風、采光有較大影響。
本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三條“不動產(chǎn)的相鄰各方,應當按照有利生產(chǎn)、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確處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風、采光等方面的相鄰關系。給相鄰方造成妨礙或者損失的,應當停止侵害,排除妨礙,賠償損失”。依據(jù)上述法律規(guī)定,本案中被上訴人福某公司建造的小區(qū)路面過高,因該路面距離高能枝房屋過近,對馮某某房屋通風采光有較大影響,客觀對馮某某房屋造成了侵害,應予以拆除重建,但福某公司小區(qū)道路已施工完畢,交付使用,且該道路系通往小區(qū)地下車庫及小區(qū)民眾進出的主要通道,因小區(qū)居住居民眾多,拆除必然會影響到小區(qū)其他居民道路通行,造成眾多居民生產(chǎn)生活不便,故綜合上述因素,本院認為,本案只能用賠償損失較為適宜。關于賠償損失多少問題,在二審中本院本著查明事實,公平、公正原則,已向上訴人釋明鑒定確定損失,但上訴人不同意鑒定,故本院只能結合本案的實際情況,酌定由福某公司賠償損失12000元。
綜上所述,原判認定事實不清,處理不當,本院予以糾正。上訴人的上訴理由部分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二項、《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三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撤銷湖北省蘄春縣人民法院(2015)鄂蘄春民一初字第00366號民事判決;
二、由蘄春福某萬家置業(yè)有限公司賠償馮某某損失12000元。該款自本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付清,如未按期履行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一審案件受理費250元、二審案件受理費250元,均由被上訴人蘄春福某萬家置業(yè)有限公司負擔。
審判長 張焱奇 審判員 付焰明 審判員 樊勁松
書記員:吳慧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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