馮某某
于某某
李某某
郭慶明(黑龍江龍程律師事務所)
原告馮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農(nóng)民。
被告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農(nóng)民。
第三人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農(nóng)民。
委托代理人郭慶明,黑龍江龍程律師事務所律師。
本院在審理原告馮某某訴被告于某某、第三人李某某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的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 ?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馮某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100.00元減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承擔。
本院認為,原告的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 ?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馮某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100.00元減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承擔。
審判長:韓玲玲
審判員:張明艷
審判員:楊峰
書記員:張藝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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