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馮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滿族,住承德市雙橋區(qū),
委托代理人唐彥閣,河北承天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申請人任某某(曾用名任紹庭),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山東省萊州市(現(xiàn)被羈押于河北省衡水市看守所),
本院于2017年9月1日作出(2017)冀0802財保224號民事裁定書,現(xiàn)因申請人撤回保全申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第一百六十六條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解除對被申請人任某某(曾用名任紹庭)名下的位于承德市雙橋區(qū)喇嘛寺興盛麗水一期C-5號樓2-201室房屋的查封。
本裁定書送達后立即執(zhí)行。
審判員 王志剛
書記員: 張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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