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馮某某,漢族,農(nóng)民,住山東省。
委托訴訟代理人:范學合,河北民劍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為特別授權。
被告:李新華,漢族,農(nóng)民,住遷安市。
被告:黃淑榮,漢族,農(nóng)民,住遷安市。
原告馮某某與被告李新華、黃淑榮勞務合同糾紛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馮某某委托訴訟代理人范學合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李新華、黃淑榮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馮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要求被告給付勞務費5200元及利息。事實與理由:被告李新華承包首鋼遷鋼公司高速線材工程,被告將該工程中部分工程承包給我,我負責下埋體。2013年7月,我將工程完工。2013年5月31日,被告李新華的工地負責人石秀給我出具了完工證,后經(jīng)原告、被告黃淑榮確認尚欠勞務費10000元。截至目前,尚欠5200元及利息。
本院認為,被告拖欠原告工程款,應予給付。被告遲延給付,應支付利息。
綜上所述,依照《中國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一百零九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李新華、黃淑榮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給付原告馮某某勞務費5200元及利息(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檔次貸款利率,自2017年3月8日起計算至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0元,由被告李新華、黃淑榮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李立國 代理審判員 劉建軍 人民陪審員 郭 凱
書記員:任立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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