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馮軍禮,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現住欒城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楊保剛,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石家莊市裕華區(qū)。
被告:孟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現住欒城區(qū)。
被告:呂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現住欒城區(qū)。二被告系夫妻關系。
二被告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楊會欣,河北東方光明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馮軍禮與被告孟某某、呂某某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6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馮軍禮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楊保剛,被告孟某某、呂某某的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楊會欣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馮軍禮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判決被告給付假肢的安裝費、維修費、鑒定費、檢查費及交通費20萬元并承擔訴訟費用。事實和理由:2016年6月13日22時50分許,我駕駛二輪電動車自南向北正常行使至宏達路與××街交叉口南側時,被孟某某駕駛的冀A×××××小轎車撞傷當場昏迷并造成二輪電動車損壞。我被送到石家莊市第三醫(yī)院住院治療90天,左腿手術截肢,頭部兩次開顱手術治療,造成左下肢開放性骨折和左足離斷。第一次起訴欒城區(qū)人民法院作出(2017)冀0111民初127號民事判決書,已生效?,F需安裝假肢二次起訴,望法院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孟某某、呂某某辯稱,1、關于假肢的賠償數額及期限,計算到80周歲無法律依據,同意按照4年一個周期,給4年或者8年,之后原告確需繼續(xù)安裝假肢,原告可以另行主張;2、原告主張的合理合法的損失是孟某某的個人債務,應駁回對呂某某的訴訟。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6年6月13日22時50分許,原告駕駛二輪電動車自南向北正常行使至宏達路與××街交叉口南側時,被孟某某駕駛的冀A×××××小轎車撞傷當場昏迷并造成二輪電動車損壞。原告被送到石家莊市第三醫(yī)院住院治療90天,左腿手術截肢,頭部兩次開顱手術治療,造成左下肢開放性骨折和左足離斷。原告第一次起訴請求賠償醫(yī)療費等相關費用,本院除安裝假肢費用外的其他費用作出了(2017)冀0111民初127號民事判決,已發(fā)生法律效力?,F原告主張安裝假肢費用二次起訴。
關于安裝假肢費用情況,原告提交證據:1、河北假肢輔助器具司法鑒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為:原告需裝配小腿假肢以及每條假肢價格為14000元,使用年限為48個月,維修保養(yǎng)費為2800元。原告主張的賠償年限計算到80周歲,80周歲后如果需要安裝假肢保留起訴的權利。原告正常更換假肢具體是8次,為134400元;2、鑒定、檢查票據4張,共計2145元;3、交通費200元,無票據提交,法庭酌定。被告質證意見:1、對河北假肢輔助器具司法鑒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鑒定意見書真實性無異議,但被告認為鑒定結論沒有明確期限,所以原告繼續(xù)到80周歲無法律依據,被告同意按照4年一個周期,給4年或者8年,之后原告確需繼續(xù)安裝假肢可以另行主張;2、對鑒定、檢查費的4張票據真實性無異議;3、對交通費無票據,被告不予認可。
關于原告申請法院調取的二被告結婚登記處理表,原告認為二被告系夫妻關系,事故發(fā)生在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被告呂某某應承擔連帶責任。被告質證意見:二被告是夫妻關系,但是本案中發(fā)生交通事故是孟某某借張文韜的車,并且是嚴重違反道交法的規(guī)定發(fā)生的事故,是其個人行為,與家庭生活無關,且該損失不屬于我國婚姻法所規(guī)定的夫妻共同債務的幾大類型,該債務與孟某某、呂某某的家庭生活無關,是個人債務。
本院認為,此次事故除安裝假肢費用外的其他費用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作出了(2017)冀0111民初127號民事判決,已發(fā)生法律效力,原告再次起訴請求被告支付后續(xù)安裝假肢費用,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安裝假肢費用:1、假肢安裝及維修費用84000元。司法鑒定意見每條假肢的費用為14000元,使用年限為48個月(每四年一個周期),維修保養(yǎng)費為2800元,一個周期費用為16800元。關于賠償期限,鑒定結論沒有明確期限,本院認為,殘疾器具費一次性給付的賠償期限最長不超過20年(更換5次),計算20年即(14000元+2800元)×5次=84000元。如期限屆滿后原告仍然存活的,可另行主張;原告主張的賠償年限計算到80周歲,無法律依據,本院不予采信。2、鑒定、檢查票據4張,共計2145元;有票據予以佐證,被告無異議,本院予以采信;3、交通費200元。原告身為殘疾,做假肢鑒定確需一定費用,本院酌定為200元。共計86345元。
本案爭議焦點在于對夫妻一方因交通事故產生的侵權之債是否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上。本院認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之規(guī)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本案中,被告孟某某的行為經交警認定為全責,其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同時,本次交通事故發(fā)生在二被告的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雖屬借用他人車輛,但是被告孟某某駕駛車輛并非只滿足自己的單方需要,而是用于家庭日常的共同生活中,被告呂某某共享了該車帶來的運行利益,故被告呂某某應對被告孟某某產生的侵權之債承擔連帶責任。被告呂某某辯解應駁回對其的起訴的意見,本院不予采納。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十六條、《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孟某某在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給付原告馮軍禮假肢安裝費、維修費、鑒定費、檢查費、交通費共計86345元;被告呂某某承擔連帶責任;
二、駁回原告馮軍禮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4300元,減半收取計2150元,由原告馮軍禮負擔1150元,被告孟某某、呂某某負擔100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并于上訴期限屆滿之日起七日內預交本案上訴費4300元(收款單位: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賬號:62×××47,開戶行:河北銀行華興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緩交申請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書記員: 范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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