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馮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阜城縣。
委托代理人:郝春迎,景縣景華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馬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景縣。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市分公司,地址:衡水市和平西路515號,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13110280980197XP.
負責人:高宏,該公司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盧懷玉,河北中衡誠信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馮某某與被告馬某某、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市分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原告馮某某于2017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對被告馬某某的起訴。
本院認為,原告馮某某的申請符合法律的規(guī)定。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予原告馮某某撤回對被告馬某某的起訴。
代理審判員 郭倩倩
書記員:王文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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