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馮某某。
委托代理人周永超,湖北群暉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代理)
被告尤某某。
委托代理人段紅國,宜都市枝城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特別授權代理)
被告艾某某。
原告馮某某訴被告尤某某、艾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左樹青適用簡易程序,于同年9月26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馮某某之委托代理人周永超,被告尤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段紅國到庭參加訴訟,被告艾某某經合法傳票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進行了缺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2013年11月1日,馮某某(出借人,甲方)與尤某某(借款人,乙方)、艾某某(保證人,丙方)簽訂《借款合同》。合同約定:借款金額(大寫):人民幣壹佰萬元整;借款利率:借款利率為月息千分之貳拾;付息方式:按月預付利息;借款期限自2013年11月1日至2013年12月30日;還款方式為:本金于《借據》到期日一次性付清,并結清余欠利息和違約金;丙方作為乙方的借款保證人,對乙方借款的本金、利息、逾期違約金、直接費用等承擔不可撤銷的無限連帶擔保責任;當乙方不履行合同規(guī)定的付息、還本義務時,甲方即可要求丙方的任何一人或幾人償還本合同項下的未償還的全部本金和利息,以及直接費用、逾期違約金等;丙方連帶擔保責任期限為:借款到期日后兩年內。雙方還對違約責任等進行了約定。次日,馮某某通過轉賬給尤某某借款100萬元。2014年9月10日,尤某某償還借款10萬元。庭審中,尤某某稱其償還部分借款和利息,未提交確鑿證據。審理中,經馮某某申請,本院凍結尤某某和艾某某名下財產共120萬元。
上述事實,有《借款合同》、《借款借據》、《轉賬憑條》、當事人陳述、庭審筆錄等在卷證實。
本院認為,馮某某與尤某某、艾某某簽訂的《借款合同》,系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guī)定,系有效協議,應該全面履行。馮某某已經履行出借義務,尤某某應該依約清償借款本息。雙方在合同中約定借款利息為月息千分之貳拾,沒有超過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馮某某的主張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尤某某已償還的10萬元,根據雙方的約定應作為利息扣除。在雙方的《借款合同》中明確艾某某作為保證人對尤某某應承擔的責任承擔無限連帶擔保責任,故艾某某應對尤某某的借款本息承擔連帶償還責任。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二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尤某某償還原告馮某某借款本金100萬元及利息10萬元,并從2014年9月2日起至生效判決確定給付之日止以100萬元為本金按照月利息20‰支付逾期利息。
二、被告艾某某對上述被告尤某某的還款責任承擔連帶償還責任。
如果未按本判決規(guī)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延遲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5600元(原告已預交),減半收取7800元及訴訟保全費5000元,由被告尤某某承擔,被告艾某某對被告尤某某承擔的費用承擔連帶給付責任。被告在履行上述判決時一并清結。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交副本,上訴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左樹青
書記員:趙楠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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