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淑昆
王志國
佟偉倫(河北凱悅律師事務所)
張燦
再審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于淑昆,女,1952年3月12日出生,漢族,住河北省秦皇島市海港區(qū)。
再審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王志國,男,1978年12月13日出生,漢族,無業(yè),住河北省秦皇島市海港區(qū)。
二
再審申請人
委托代理人佟偉倫,河北凱悅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被上訴人)張燦,男,1984年9月25日出生,漢族,無業(yè),住河北省秦皇島經(jīng)濟技術開發(fā)區(qū)。
再審申請人于淑昆、王志國因與被申請人張燦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不服秦皇島經(jīng)濟技術開發(fā)區(qū)人民法院(2011)秦開民初字第852號民事判決和本院(2013)秦民終字第192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另行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查,現(xiàn)已審查終結。
于淑昆、王志國申請再審稱:原一、二審法院沒有核實本案定案的主要證據(jù)收條的真實性,購買行為的合理性,剝奪了再審申請人要求鑒定的權利,程序上存在重大瑕疵。理由是:一、張燦提交的2011年8月19日收條系偽造的;二、雙方買賣的房屋在當時價款過高,不正常;三、一、二審期間沒有查明房款的支付和房款的來源;四、二審中,要求對收條的形成時間進行鑒定,被無理駁回。
本院認為,2009年8月19日,王全金給張燦出具收條一份,主要內容為王全金將其所有的位于秦皇島經(jīng)濟技術開發(fā)區(qū)華苑馨居19棟2單元3號92.87平米房屋一套(含下房一間)出售給張燦,購房款650000元已全部付清。張燦提交的收條上的指紋與王全金購買秦皇島經(jīng)濟技術開發(fā)區(qū)華苑馨居19棟2單元3號房屋的房產(chǎn)檔案材料當中的三枚指紋經(jīng)鑒定均為同一人同一指捺印,應當認定為王全金本人的指紋。再審申請人所提收條是偽造的及房屋價格過高的理由,均無證據(jù)證實。對于再審申請人所稱對收條形成的時間進行鑒定被駁回,因收條形成時間對合同關系的存在并無影響。故,原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
綜上,于淑昆、王志國的再審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 ?第一項 ?、第六項 ?規(guī)定的情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 ?第一款 ?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駁回于淑昆、王志國的再審申請。
本院認為,2009年8月19日,王全金給張燦出具收條一份,主要內容為王全金將其所有的位于秦皇島經(jīng)濟技術開發(fā)區(qū)華苑馨居19棟2單元3號92.87平米房屋一套(含下房一間)出售給張燦,購房款650000元已全部付清。張燦提交的收條上的指紋與王全金購買秦皇島經(jīng)濟技術開發(fā)區(qū)華苑馨居19棟2單元3號房屋的房產(chǎn)檔案材料當中的三枚指紋經(jīng)鑒定均為同一人同一指捺印,應當認定為王全金本人的指紋。再審申請人所提收條是偽造的及房屋價格過高的理由,均無證據(jù)證實。對于再審申請人所稱對收條形成的時間進行鑒定被駁回,因收條形成時間對合同關系的存在并無影響。故,原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
綜上,于淑昆、王志國的再審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 ?第一項 ?、第六項 ?規(guī)定的情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 ?第一款 ?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駁回于淑昆、王志國的再審申請。
審判長:張金政
審判員:孫宏譽
審判員:吳守席
書記員:董文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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