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被告):冉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石家莊市新華區(qū)。委托訴訟代理人:李現(xiàn)亮,河北時代經(jīng)典律師事務所律師。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劉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石家莊市橋西區(qū)。
上訴人冉某某的上訴請求:撤銷原判,依法改判或發(fā)回重審。事實和理由:一審認定上訴人是“接受勞務一方”是錯誤的。上訴人只是受劉建華雇傭,為其現(xiàn)場負責人,而不是承建此工程的分包方,被上訴人也沒有任何證據(jù)證明上訴人是分包人。被上訴人主張的工程款實際上是質(zhì)保金,主張發(fā)包方支付的時間未到。其應于驗收合格兩年后才有權利索要。一審法院應當依職權追加承建公司和其他分包方為第三人參加訴訟。被上訴人辯稱:冉某某就是分包方,劉建華是包此工程的中間人,工程款都是轉(zhuǎn)到冉某某銀行卡中,由冉某某負責對下發(fā)放工程款。13萬元不是質(zhì)保金,是冉某某給的工程款,答辯人又借回給他的。其他人是否分包與答辯人無關。一審劉某某的訴訟請求:請求冉某某支付劉某某剩余工程款13萬元并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用。一審經(jīng)審理查明,冉某某為塔談回遷21號樓和二號商業(yè)樓二次結構工程大清包工程隊的負責人,2016年7月29日,冉某某給劉某某寫有欠條,內(nèi)容為:“塔談回遷21號樓和二號商業(yè)樓二次結構工程款130000元,大寫:壹拾叁萬元正?!爆F(xiàn)劉某某以工程已完工并投入使用,要求冉某某支付工程款。庭審中,冉某某稱其為工程現(xiàn)場負責人,是由劉某某找的工程隊,領著人干活,工程款是200多萬元,劉某某主張的13萬元是質(zhì)保金,只剩下13萬元質(zhì)保金沒清,因工程還未驗收,由江蘇華寶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塔談國際回遷七標21號樓、2號商業(yè)樓及部分車庫項目還沒有和冉某某方清算,工程款、質(zhì)保金都沒有清算,開發(fā)商是塔談村。劉建華是冉某某的老板,劉建華是從趙國興處分包的,冉某某是給劉建華打工的,有劉建華給冉某某的委托書,但委托書已經(jīng)給劉某某。冉某某對其陳述未提供相關證據(jù),劉某某亦不認可冉某某的陳述。一審認為,為他人提供勞務的一方,依法享有請求接受勞務方支付勞務費的權利。本案冉某某給劉某某寫有欠條,本院認定冉某某拖欠劉某某工程款13萬元,應予支付。冉某某稱其是給劉建華打工的,有劉建華給冉某某的委托書,但委托書已經(jīng)給劉某某,對此陳述冉某某無證據(jù)提供,且劉某某不予認可,故本院不予支持。一審判決如下:被告冉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支付原告劉某某工程款13萬元。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2900元,由被告冉某某負擔。二審經(jīng)審理查明的事實與一審一致。上訴人在二審中提交了海南中航鑫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與河北宏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簽訂的《塔談村建筑工程勞務分包專項合同》,該合同約定建設工程為:塔談村中村改造住宅區(qū)21#樓、車庫、商業(yè)。上訴人對其他上訴理由未提供新證據(jù)。
上訴人冉某某因與被上訴人劉某某勞務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河北省石家莊市橋西區(qū)人民法院(2017)冀0104民初3199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7年8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上訴人冉某某給被上訴人劉某某寫有欠條,寫明欠工程款130000元。冉某某二審中提交《塔談村建筑工程勞務分包專項合同》不能證明其只是受劉建華雇傭,為現(xiàn)場負責人。上訴人稱訴爭13萬元為質(zhì)保金的陳述,不能提供證據(jù)證明。故上訴人的上訴理據(jù)不足,本院不予采信。一審判決并無不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二審案件受理費2900元由上訴人負擔。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苑穎新
審判員 李榮水
審判員 孟志剛
書記員:楊凱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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